各区(市)县房地局(办、所)、房委办,市级各部门房委办、省级单位房改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规定精神,现将我市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公有住房不宜出售:
(一)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二)经鉴定属危房或严重损坏房的;
(三)两户共住一套住房的;
(四)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
(五)在拆迁封户范围内的;
(六)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内住房与办公、教学区不可分的。
二、除按上述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其他成套公有住房,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
三、国有单位之间过去由于机构变动或在本部门、本系统内因房屋划拨等引起产权争议的住房,只要属可出售公有住房范围,原则上由现管房单位向当地房改、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可批准向职工个人出售,并按规定办理职工个人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售房款按规定比例留足维修基金后,存入当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予以封存,待产权归属确定后再转至产权单位。
四、凡可出售的公有住房经评估核价后,房屋折旧及各项调节因素折扣最多不超过60%;个人购房实际支付购房款在各项优惠后不应低于评估核价的80%。
五、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已购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规定向全部产权转换,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办理。在2000年底前转换产权的,可按转换当年的房改成本价补足房款,在此之后转换产权的,按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足房款。
六、对现有公有住房出售的价格,从2001年开始将加大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接轨的力度,自2003年1月1日起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轨,并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执行。
七、各区(市)县房改、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指导、宣传和监督,做好服务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现有公有住房出售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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