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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住房普查及建立职工个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漳州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方案》、《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为确保《方案》和《办法》的顺利实施,必须认真做好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等基础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住房普查建档工作的领导,明确住房普查工作的负责人,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认真对本单位各类住房进行普查,填写《漳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情况分类登记表》(下称《登记表》),并负责指导和审核职工本人填写的《漳州市职工住房情况普查表》(下称《普查表》)。《登记表》、《普查表》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刷。

  二、各单位应于1999年9月30日前完成住房普查工作,并向市房改办报送《登记表》、《普查表》各一份。同时,要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加强对职工住房情况的跟踪管理。职工住房情况变动时,单位要职工住房档案进行变更登记并报房改办备案。职工工作调动,原工作单位应将职工住房档案随同职工人事档案转入新工作单位。

  三、住房普查要认真贯彻省房改领导小组、监察厅、建委、财政厅闽监发[1999]1号《关于严肃纪律,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的通知》精神,坚持一个家庭只能租住或拥有一家(一处)住房的原则。一个家庭只能选择承租公有住房、购买现住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安居工程住房)、参加集资建房、申请个人建住房等住房情形中的一种。对于住房普查时发现的房改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四、对没有完成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暂不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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