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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1999年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实施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思想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有大庆特点的、全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配售体系,促进住宅建设,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全面改善全市人民的居住条件。

(二)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实施优惠政策扶持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以配售方式微利限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购房资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货币化住房补贴落实到户,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从社会需求出发编制建设计划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以社会需求为依据,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制定。其程序为:各区人民政府、市属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平房区改造计划和本单位经济承受能力,于每年的8月底前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提报下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计划。

市经房办于每年的9月15日前完成各单位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计划的审查、汇总工作,编制出下一年度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计划。

市土地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计划,于10月15日前编制出下一年度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一安排。

市经房办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用地计划,于10月30日前编制出下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计划,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市计委审批立项,未列入配售计划的配售对象,结转下年。

(四)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须于10月底前向市经房办提报下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申请、可供用地证明和配售对象名单。经市经房办审查后,由市规划局、土地局进行选址规划和用地意见审查;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市计委下达计划,持计划到市规划局、土地局办理手续。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凡属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对本单位职工实施配售,不得对外销售;对外销售的房屋,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三、按市场经济方式运作,组织开发建设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定后,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六)经济适用住房全部建设普通住宅,体现经济、适用、58

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结合我市的房改政策,确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对象应享受的建筑面积(配售对象应享受的标准面积表附后)。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建设水平。

(八)经济适用住房工程项目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及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字〔1993〕814号)。通过验收的住宅方可入住。

(九)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在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住宅结构及使用功能作出说明,并依法对住房各部位的质量保修期作出承诺。

(十)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制度。凡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都要领取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签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凭此证办理项目前期的有关手续,并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采取配售方式,保证住房落实到户

(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配售的方式。其程序为:购房人填写《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配购申请审核表》,向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经职工所在单位、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后,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我市现行房改政策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情况,确定配售数量和排名顺序。各单位确定的配售对象的名单应定期公布。在公布期间无争议的,统一上报市经房办予以审查批准,并登记备案。审批通过的配售对象凭审核表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预配售合同或配售合同。

(十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因此,配售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依据我市职工工资、住房面积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因素测定,每年公布一次。1999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为2?5万元以下)。

2、无房户、平房户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7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已享受市场价货币化补贴或补差的个人,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发现弄虚作假者,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的预销售严格实行预配售许可证制度,即开发建设单位在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向市经房办提出预配售书面申请。市经房办审核预配售价格、核发预配售许可证后,方可与配售对象签订预配售合同。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发证必须由市经房办审查复核并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上市按我市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验收后,由市物价局批准配售价格,开发建设单位与配售对象签订配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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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行购房货币补贴,让群众得到实惠

(十五)政府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对象以货币方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来源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招投标管理费,以及管理费、房产评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一半。人防建设费按《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上述费用由市财政局向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征收,专户管理,补贴到人。

补贴资金的征收程序为:市经房办在项目开工前核定应收补贴费用总额,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向开发建设单位下发征缴通知单;开发建设单位在通知单规定的时限内向市财政局上缴该项费用。逾期不交者,取消其当年开发建设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对象申领补贴程序是:配售对象凭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配售合同向市经房办申请购房补贴,经审核后,出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划转通知单》,由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支付。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对象应享受的补贴金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金额×补贴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金额为市财政局从每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统一征收的总费用均摊到每平方米的费用。补贴面积执行我市房改政策规定的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标准面积。

(十八)除补贴款外,其余部分购房款由配售对象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按我市现行的房改政策执行。实行货币化分房的单位,货币补贴金额=经济适用住房价×补贴面积-按原房改售房政策计算个人应负担的补贴面积购房款。

六、严格控制房屋价格,微利限价配售

(十九)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以下8项因素:1、建设用地的征地和、安置费;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建安工程费;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6、贷款利息;7、税金;8、3%以下的利润。由市财政局统一征收的补贴费用不计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但计入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价格。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限价配售。市物价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工作,并批准其配售价格。实行《建设项目收费登记卡》制度。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凡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均应在《建设项目收费登记卡》上由收费单位和收费人作如实记载;拒绝记载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拒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价格配售,不得擅自提价。

七、开展优惠信贷,扶持建房购房

(二十一)经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项目建设资金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可发放贷款:1、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2、地方实际投入该项目的住房建设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4、凡地方政府负担所有土地费用、拆迁费用和配套费用,且住房被有付款能力的居民或单位预订的,在预付购房款达到20%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后,商业银行可向开发单位提供全部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贷款期限应根据建设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其有效资产进行担保,也可以用总投资在30%以上的在建工程作抵押。

(二十三)个人购房申请贷款的,可按照《关于转发总行颁布〈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银黑贷信字〔1998〕第397号)的规定设定担保。

(二十四)为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配售工作,原“大庆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更名为“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李勇库担任组长,成员由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产、财政、税务、物价、人防、法制、金融、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配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日常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办事机构“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各县(区)、各中省直单位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1、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组 长:李勇库副组长:孙伯信 罗延胜 瞿国忠 赵增和 李殿敏成 员:李云迪 于长纯 马 富 沈宏宇 张宝伟刘贵岭 张晶川 薛桂芹 吴凤翱 李志刚黄贵荣 孙玉学 杨桂琴 程占兵 李成国李 靖 刘 牛 王书忠2、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 任:李成国(兼)副主任:刘 牛(兼) 王书忠(兼)成员由市房产管理局内部抽调人员组成。

(二十五)本实施方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房办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市各县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十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对象享受补贴标准面积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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