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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城镇往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适合我国国情的城镇往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以新房实行新体制为重点,改革住房实物分配办法,实行往房货币化分配;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各种形式的职工住房补贴制度;改革住房行政配置办法,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逐步实行住房供应市场化、社会化;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往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往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本市和各单位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根据省政府规定,全市从1998年12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空的可以出售的公有住房,除用于廉租住房的外,原则上只售不租。在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由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宅。

  (五)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住房公积金中单位提供的部分,以及由单位原有购、建住房资金转化的各种形式的住房补贴。

  经过测算,我市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符合实行职工购房发放住房补贴的规定。

  (六)建立职工购房补贴制度。

  1、购房补贴的对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册职工中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2、购房补贴的发放原则。

  购房补贴的发放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职工的行政职务、工作年限、住房面积标准和现住房面积等因素综合确定。

  3、购房补贴的面积标准。

  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省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见附表一)。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仅对实施新制度购房时适用。

  4、购房补贴的计算办法。

  (1)家庭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之积。

  (2)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基本补贴与工龄补贴之和,并根据全市职均工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等因素确定。

  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1998房改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为610元。

  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本补贴以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的一半与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之差为计算基数。1998房改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本补贴为400元。

  职工往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为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补贴面积四项之积。1998房改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工龄补贴为7.30元。

  5、购房补贴的计发方式。

  (1)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一次性计发。对往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住房时,按面积差计算,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全额计发,一次结清:未满25年的职工接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年限部分的购房补贴,可以在签定借款协议后借支,并以今后的工作年限逐年抵扣。职工如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调入单位或本人一次性偿还。

  在1999年底前购房的,可以全额补贴。今后补贴比例的上限接省政府每年公布的执行。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发放购房补贴,补贴依据房价收入比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经测算,发放比例按职工工资的13%计发。

  6、购房补贴的使用和管理。

  要建立购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采取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的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购房补贴以转帐方式支付给住房销售单位;按月计发购房补贴的,计入个人帐户,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办法进行管理。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转帐方式支付给住房销售单位。

  购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不得用于其他消费。

  7、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资金渠道中统筹解决。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长期和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工作,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必要时,可以建立职工购房补贴轮候制度。

  (七)企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财力和职工收入水平,参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在不突破市规定的补贴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职工住房消费比例、购房补贴标准和百积标准,制定本单位往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办法,经职代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请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八)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己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购房补贴。

  (九)在1998年11月30日前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月底竣工交付使用的往房,既可按照现住房房改成本价政策向职工出售,也可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由职工购买。凡在1998年11月30日前有开工建设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自建房单位均要向市房改办办理申请备案手续。

  三、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重要形式,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含乡镇)和企业的在册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工),均要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均要在1999年:月建立。新组建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成立后的3个月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自1998年9月:日起全市第七个房改年度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已经进行调整。职工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仍各为6%,有条件的单位可调整为7%。

  (十一)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专门管理机构,主要履行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和偿还职能,并负责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制度建设。有关承办银行要为市、县(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新体系

  (十二)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职工家庭可租住政府和单位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宅;其他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场价购买、租赁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带动住房消费,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氨,加快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迂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控制和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房。

  (十四)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职工家庭廉价租赁。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拓展住房租赁市场,多种方式供应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向社会出租住房;鼓励私营业主和有经济实力的城乡居民购买商品住宅作为收益性资产用于出租。

  (十六)各级财政不再拨款用于单位购、建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节约用地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允许其利用自用土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政策优惠。

  (十七)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加强往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五、进一步深化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八)继续推进租金改革。按省政府规定,我市从1998年12月1日起,公有住房租金上调20%,砖混一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75元。对政府规定的暂不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上调10%。

  租金提高后,原有的住房租金补贴不变,对在职职工增发0.8个百分点,离退休人员增发:个百分点。补贴基数按1997年底的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计算。

  继续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和特困职工家庭等实行新增租金减免政策。

  (十九)稳步出售职工现租住的公有住房,继续实施按房改成本价出售的政策。按省政府规定,从1998年12月1日起,售房成本价基数上调3%,成本价基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830元,现往房折扣调整为2%,一次性付款折扣调整为8%,职工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

  职工购买现租住的公有住房,按省政府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见附表二)。不超过购房面积标准下限部分的按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下限与上限之间部分的按不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超过上限部分的一律按市场价计算。

  (二十)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列入改造规划实施拆迂的住房、平房,别墅、庭院式住房、代管房,产权尚有争议及具有历史意义和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六、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一)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是住房商品化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房改的深化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措施的出台,政府积极培育住房交易市场,搞活市场流通,提高居民的购房能力。

  (二十二)稳步开放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市场,按照《常州市市区上市交易试行办法》,实行房改房上市交易准入制度。职工按房改政策所购住房,经市房改办批准,其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行为包括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

  (二十三)全市要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功能齐全的住房有形市场,提供信息、交易、、中介(咨询、经纪、评估、代理)、法律、金融等项服务。

  (二十四)职工所购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同时办理房屋公用部位维修资金变更手续,维修基金随之转移。

  七、加快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五)发展住房金融是实现住房商品化的必备条件。为了推动住房消费,要总结和发展我市现有个人的三种形式: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往房公积金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贷款,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往往房,将继续发挥主体和导向作用。所有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并将该项金融业务普遍展开和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市住房基金管理屯心和各商业银行要适应住房成为消费热点的要求,在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上,不断创新、不断完善。

  (二十六)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七)完善往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保证贷款安全。

  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可采取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房产抵押保证人担保、由专门的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单位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保证全市进一步深化房改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十九)为建立职工购房补贴制度和房改房上市交易准入制度,各单位要对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统一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为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和培育规范的住房交易市场打好基础。普查和建挡办法另订。

  (三十)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职工住房观念,确保有关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十一)要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监察、纪检部门对违纪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者的责任。

  (三十二)各所辖市可根据国务院、省的统一政策和本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经批准后实施。

  (三十三)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方案自1998年12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附表:一、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二、现住房购房百积标准

  附表一:

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

  科级干部:90平方米

  处级干部:11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135平方米

  注:

  1、企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百积标准按照本方案第(七)条。

  2、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附表二: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65一85平方米

  科级干部:75一100平方米

  处级干部:90一12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130一150平方米

  注: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常州市市区1999年度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常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全市从1998年12月1 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加快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推进住房商品化进程,建立住房新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1998年12月: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在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由职工自行购买住房。

  第三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住房公积金中单位提供的部分,以及由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各种形式的住房补贴。

  第四条 建立职工购房补贴制度。

  一、购房补贴的对象

  购房补贴的对象为:全市在册职工中的无房和往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下称“老职工”)和 1998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下称“新职工勺。在本方案实施前己离退休的人员,在离退休时住房尚未达到原规定面积标准的,也可按照本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办法办理。

  二、购房补贴的发放原则

  购房补贴的发放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职工的行政职务、工作年限、住房面积标准和现住房面积等因素确定。

  三、购房补贴的面积标准

  职工购房补贴百积标准接省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一般干部职75平方米,科级干部90平方米,处级干部11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135平方米(以上均为建筑面积)。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仅对实施新制度购房时适用。

  四、“老职工”购房补贴的计算

  (一)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基本补贴与工龄补贴之和。

  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基本补贴十年工龄补贴×工龄年(1992年前)。

  (二)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积。

  计算公式为:职工购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购房补贴面积。

  (三)1999年度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本补贴额为400元。

  (四)1999年度职工往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工龄补贴为7.30元。

  五、购房补贴的计发方式

  购房补贴的计发方式,包括“老职工”的一次性购房补贴的计发方式和“新职工”逐月发放购房补贴的方式。

  (一)“老职工”购房补贴的计发方式。

  1、无房职工家庭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接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租住公房的职工,退出原租住公房的,可按无房职工计发。

  2、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住房时,按面积差计算一次性补贴。面积差的计算,按夫妇双方各自现任职务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将应享受的面积减去现住房面积得出面积差,用面积差乘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之积,则为该职工的购房补贴。租住公房的职工,如不迟出原租住公房的,应接面积差计发。

  3、“老职工”中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购房时可一次性计发。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全额计发,一次结清;未满25年的职工接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年限的购房补贴,可以在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后借支,并以今后的工作年限逐年抵扣。职工如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调入单位或本人一次性偿还。

  4、职工在1999年底前购房的,可以全额补贴。今后补贴比例的上限接省政府每年公布的执行。

  (二)“新职工”购房补贴的计发方式。

  “新职工”实行逐月发放购房补贴。补贴额为职工月工资额(基数同缴存往房公积金的基数)与购房补贴率之积。1999年购房补贴率为13%(不含住房公积金,不再另发往房租金补贴)。

  (三)购房补贴随职工职级的变化重新核定后发放。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自终止之日起停止发放购房补贴。

  六、购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

  (一)一次性发放的购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

  1、职工申请购房补贴必须填写《常州市市区职工购房补贴审批表》。

  2、职工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供下列书证:

  (1);

  (2)面积补差的职工要提供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职级证明(或任命书复印件)、工龄证明。

  3、《常州市市区职工购房补贴审批表》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并计算应发购房补贴额后,由单位填写《常州市市区单位发放职工购房补贴清册》,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房改办审核,经市房改办批准,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职工购房合同,以转帐方式支付给住房销售单位。

  (二)逐月发放的购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

  1、“新职工”逐月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2、单位首次为新职工缴存购房补贴,应按规定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办理开户登记,领取《新职工购房补贴单位登记表》、《新职工购房补贴登记清册》。

  3、单位应在缴交往房公积金的同时为新职工缴存当月的购房补贴。缴存时凭《新职工购房补贴缴存单》、转帐支票或现金解款单,存入“中心”在指定的受托银行开设的“新职工购房补贴基金专户”内。

  4、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须为职工建立个人购房补贴明细帐。

  5、“新职工”购房补贴的缴存、支用、转移、偿还及计息等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办理。

  (三)职工购房补贴专项用于购买住房,不得用于其它消费。

  七、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资金渠道中统筹解决。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长期和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工作,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必要时,可以建立职工购房补贴轮候制度。

  单位原有的住房发展基金,可以用于支付“老职工”的购房补贴。“新职工”逐月发放的购房补贴,为工资性支出,随工资渠道列支。

  第五条 企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的财力和职工收入水平,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不突破市规定的补贴标准范围内,按照统一政策、分别决策的原则,合理确定职工住房消费比例、购房补贴标准和面积标准,制定本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办法,经职代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请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已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购房补贴。

  第七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各级财政不再拨款用于单位购、建住房,进行住房的无偿实物分配。

  第八条 职工利用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拥有全部产权。

  第九条 职工所得购房补贴购房时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7)144号文件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市区1999年度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佐房商品化,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常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均属于本次租金改革的范围。

  第三条 根据省、市深化房改实施方案规定,1999年度市区砖混一等公有住房月租金标准,从原来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75 元。具体核定办法为钢混结构(一级租金)、砖混一等和砖木一等(二级租金)公有住房统一按原租金乘1.2倍核定;砖混二等和砖木二等(三级租金)、砖木三等(四级租金)、简易结构(五级租金)公有住房统一按原租金乘1.1倍核定。

  第四条 公有住房房屋结构评定条件、使用面积计算规则、租金调节因素等,仍按常政办发「1995」92号《常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不变(见附件一至四)。

  第五条 分户月租金的核定。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由各区房管局负责;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由产权单位或委托专业部门负责;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公有住房新租金核定统一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六条 本次公有住房新租金核定后,须统一填写《常州市市区1999年度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汇总认定表》报经市房管局认定备案后执行。并且将认定后的分户新租金及时登录到《公有住房租赁(使用)证》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相应栏目,同时按规定加盖印鉴。

  第七条 本次租金改革后的分户月租金按元为计算单位,保留一位小数留角去分计收。凡属本次租金改革范围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申报办理租金调整手续,及时按调整后的新标准交纳租金。

  第八条 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必须专款专用,其中用于公房维修养护的费用不得低于租金总额的60%,已经建立房屋本体公共部位设备维修基金的区域,还应按市政府常政发(1998)110号《常州市住宅楼房屋本体公共部位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按月从公有住房租金中提取公共部位设备和维修基金。

  第九条 从租金调整当月起,在职职工按1997年底职工月工资的0.8%,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费的1.0%增发住房租金补贴。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不发住房租金补贴。

  第十条 新增租金支出的减免、困难补助办法。

  (一)1937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优抚对象,一处住房提租后净增支部分全免。

  (二)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及已故离休人员配偶,一处住房提租后净增支部分减免20%。

  (三)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可根据新租金扣除家庭成员租金补贴后的支出数额,由户内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给予适当补助。

  租金减免和困难补助报批手续。租金减免由公房承租人凭市老干部局、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办理;困难补助由公房户内职工凭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向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本次调整后的新租金和租金补贴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租金调节因素

  二、公有住房等级结构评定条件

  三、计租使用面积计算规则

  四、地段等级范围划分

  附件二:

公有住房等级结构评定条件

  参照部颁《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84] 城计字754号)确定如下:

  1、钢混: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框架轻板结构。户独用水、电和厨、卫设施。

  2、砖混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结构,包括混凝土太极和砖混结构。户独用水、电和厨、卫设施。

  3、砖混二等:部分钢筋骨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结构。包括空斗墙楼房。户内水、电和厨、卫设施不齐全。

  4、砖木一等:材料上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户独用水、电和厨、卫设施。

  5、砖木二等:结构正规,实砌砖墙,较好的木质房架。室内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

  6、砖木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

  7、简易结构:如简易楼,木板房,碎砖、砖坯或土打墙房屋等简易结构房屋。

  附件三:

计租使用面积计算规则

  1、阁:檐口在1.80米以下为阁(不含1.80米),从实际净高1.00米处起按实际使用面积40%计算计租使用面积,不足1.00米的部位不计租。

  2、矮楼:檐口在1.80~2.20米(含2.20米)之间矮楼,按实际使用面积80%计算计租使用面积。

  3、地楼:按实际使用面积50%计算计租使用面积。

  4、厨房、卫生间二户以上合用,实际使用面积为计租使用面积,按户分摊。

  5、厨房、堂屋带他户过道的接实际面积70%计算计租使用面积,二户以上合用按户分摊。

  6、封闭式阳台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计租使用面积。敞开式阳台、晒台接实际使用面积50%计算计租使用面积,二户以上合用按户分摊。

  7、室内其它部位实际使用面积为计租使用面积。

  附件四:地段等级范围划分

  甲等地段:关河东路、小东门路、武青路、红梅路、延陵东路、桃园路、和平南路、劳动中路、劳动西路、西直街、宣家弄、芦墅路、常新路、关河西路、关河中路。

  乙等地段:五角场北路、五角场甫路、丽华路、常锡路、荆川路、陈渡路、花园路、机场路、常新路、银花路、铁路线、北环路。

  丙等地段:乙等地段以外范围。

  戚墅堰地区,属乙等地段。

  常州市市区1999年度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常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中关于进一步深化现有公有住房的改革,继续稳步出售职工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1999年度向职工出售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继续执行成本价政策。成本价基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30元。

  为防止以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仍实行最低限价控制公有住房出售下限价的办法。1999年度公有住房出售最低限价为)甲等地段200元,乙等地段190元,丙等地段180元。最低限价即为实付单价的下限标准。

  第二条 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售房办法,加大个人住房负担比重。可以按市房改售房不计折扣因素的成本价(简称房改成本价)将新建住房出售给职工;也可以按不高于住房实际造价,又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标准,将新建住房出售给职工。

  单位制定具体售房办法的,必须将办法报请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购房对象。

  申请购房的对象,必须是居住在常州市区并具有常住居民户口,以自住为目的,购买现己租住的公有往房的承租人。

  一对夫妇只可享受一次购买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已婚子女居住父母承租的住房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后,可由子女购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购房:承租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的。

  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必须向购房人配偶单位进行调查,并由其配偶单位签字,加强审核把关,防止一对夫妇二次购买公有住房。

  第四条 购房折扣和优惠。

  现住房折扣调整为2%,一次性付款折扣调整为8%,购房职工的年工龄折扣率仍为1.2%。有关税费等仍按常政发(1995)110号及常政办发(1996)3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面积控制和超面积市场价计算办法。

  职工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省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即一般干部职工: 65~85平方米

  科级干部: 75~100平方米

  处级干部: 90~12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 130~150平方米

  不超过购房面积标准下限的面积按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下限与上限之间的面积按不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超过上限的面积一律按市场价计算。

  超面积市场价计算办法:1991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住房,以800元计算。1992年1月1日起竣工的住房,市场价按购建房实际价格计算,其中:购建房实际价格低于下限价的按下限价计算。下限价为1992年900元,1993年1000元,1994年1100元,1995年1200元,1996年 1300元,1997年1400元,1998年1500元。住房折旧、楼层系数、一次性付款折扣仍按规定计算。

  第六条 房价计算公式如下:

  (一)标准下限部分的房价计算:

  1、基本单价=成本价基价×(1一年折旧率×竣工年限)×(1士房屋楼层增减率一地段等级率);

  2、工龄折扣=成本价基价×(年工龄折扣率×工龄);

  3、现住房折扣=成本价基价×现住房折扣率;

  4、应付单价=基本单价-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

  5、应付购房款=应付单价×建筑面积。

  (二)标准下限与上限之间的部分的房价计算:

  应付购房款=基本单价×下限与上限之间的建筑面积。

  (三)超过标准上限部分的房价计算:

  应付购房款=市场价×(1一年折旧率×竣工年限)×(1士房屋楼层增减率)×超标准上限的建筑面积。

  (四)付款折扣与实际购房款计算:

  1、一次性付款折扣额=合计应付购房款×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2、实际购房款=合计应付购房款-一次性付款折扣额。

  第七条 根据“在1998年11月30日前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月底竣工交付的住房,既可按照现住房房改成本价政策向职工出售,也可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由职工购买”的规定,自建房单位准备以房改成本价政策向职工出·售的,必须向市房改办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现住房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凡于1998年11月30日前向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订购的并于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住房,也必须向市房改办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现住房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第八条 在1999年度中继续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如仍需进行调整换购住房的,必须严格遵循“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统筹安排,逐步改善”和“每个家庭只允许调整换购一次、的政策规定,并将单位准备调整换购的意见向市房改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以往出售公有住房过程中,个别单位经市房改办批准返售给产权单位的住房,现准备重新安排职工居住的,既可以按照现住房房改成本价政策向职工出售,也可按照发放购房补贴的办法由职工购买。

  第十条 本细则其它未及政策规定仍按常政发(1995)110号《关于常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之后的房改售房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的购房申请手续:1、按常办发11992]14号文件,县处级干部应提供市住房审批领导小组的住房批准通知书复印件;2、按常纪发(1990)27号文件,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住房审批登记表复印件。

  第十二条 售房资金的管理,仍按常房改办(1996)6号《常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回收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市区廉租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常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中关于“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职工家庭可租住政府和单位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的规定,为建立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新体系,保障最低收入职工家庭安居乐业,促进改革发展,保障社会安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职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家庭人均收入在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无房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的职工家庭和居民家庭。

  第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的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房产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1、制定廉租住房的供应政策;

  2、制定廉租住房的实施计划;

  3、制定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租金标准等具体办法。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

  为保证有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职工家庭廉租租赁,其廉租住房的来源为:

  1、腾退的旧公有住房;

  2、由政府或单位根据廉租住房的实施计划新建。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政府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条 政府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可在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回收资金,市统筹的城市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中列支。单位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单位负责筹集,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第七条 建立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轮候制度。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属社会贫困户的由市民政局负责认定;属特困职工家庭的由市总工会负责认定。

  第八条 廉租住房暂实行只租不售,租金实行由政府制定的低廉租金标准,根据最低收入线与全市职均收入比和当年租金标准综合确定。

  低廉租金标准=最低收入线÷全年职均收入×租金标准;

  月低廉租金额=低廉租金标准×使用面积。

  第九条 建立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的动态管理机制,每年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一次。家庭收入超过最低收入标准的,应腾退己承租的廉租住房;卵不能及时腾退的,经批准后继续承租,但应调整租金标准。

  不再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条 廉租住房纳入住宅区物业管理范围的,按照市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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