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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推进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发〔1994〕4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根本目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自建、自管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形式;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完全市场化的商品房两种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三)住房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第二,政策配套,全面推进。第三,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第四,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兼顾各方利益和承受能力,改革的力度与我省的省情相适应。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提高职工的购、建住房能力,加快住房建设。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在职职工都要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按其职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单位提供同等金额一并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或偿还购房抵押贷款。职工离退休时,本息退还职工本人。公积金按年利率6.66%计息,如国家利率政策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三)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分别为5%,缴交比例已超过5%的可以不变。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缴交比例分别不得低于10%。

(四)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原有住房资金后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不同情况拨付。

(五)按照谁管房改,谁管资金的原则,在县以上各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编制使用计划等工作,存贷业务由政府委托的承担房改金融业务的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由财政、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组成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监督工作。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一)随着职工家庭收入增长,在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1995年,各县(市)按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计算的住房租金要达到当地上一年双职工平均工资的5%以上,以后逐年递增,2000年原则上达到15%以上。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

(二)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的租金改革,原则上不予补贴。

(三)对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面积,实行超标加租,加租水平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租金提高后,对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离退休职工,根据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不同阶段,由产权单位给予不同的减免。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减免新增租金的百分之百;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减免新增租金的5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减免新增租金的30%。

对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若家庭无其他收入来源,新增租金全部由产权单位减免。

对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职工,实际承担的租金超过其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除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经产权单位同意,均可出售给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家庭户。职工购房坚持自愿的原则。现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二)售房价格: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县(市),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成本价扣除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后,按征地和费、勘测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测算。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算。标准价逐年提高,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的1994年新房负担价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后每年递增0.1倍,2000年前达3.5倍。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县(市)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按标准介售房执行《决定》规定的三种折扣,即现住房折扣、工龄(不封顶)折扣、一次性付款折扣。按成本价售房亦参照办理。

(四)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房款的30%。一年内付清房款的,视为一次付款,但第一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房款的50%。分期付款的年限,按标准价购房不超过10年;按成本价购房,不超过15年,分期交付部分计收利息。

(五)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拥有全部产权,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所得收益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所得收益在补交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使用、有限收益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1993年以前已经出售的公房,如本人愿意,单位同意,可按购房当年当地确定的平均成本价补交购房款和利息后获得全部产权,补交购房款利息的利率标准按居民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确定。也可按照目前的成本价和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继续购买属于单位的那部分产权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六)职工购房,均需按规定进行评估。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使用年限、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进行调节。承担房改售房的评估机构需经同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核准委托。

(七)按成本价、标准价售房免交营业税、契税。

(八)售房款按国家、单位不同的投资渠道分别纳入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九)各类职工购房的面积在省政府云政发〔1984〕228号文规定的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购房控制标准在购房时有效,不作为分房的必达标准。

(十)承担房改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要建立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对购买公房的职工提供一定比例的购房贷款。积极推行房改配套保险,为购房职工提供维修、灾损等保险业务,解除购房职工后顾之忧。

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为尽快解决好我省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不断提高居住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面对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供应体系。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信贷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省政府下达的今明两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各地要保证完成,所需资金要尽快到位。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低于20%,建设部门要负责落实。各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优先提供给教师、住房困难户及离退休职工。

各级房改部门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政策研究,合理调配房改资金,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步伐。

(二)鼓励集资建房,大力发展住宅合作社,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解决危房和住房困难户步伐。

六、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的领导

(一)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关系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抓紧抓好。房改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政府房改办要有专门编制和经费。所需编制纳入公务员编制或执行公务员系列的事业编制。

(二)全省所有县(市)的房改都要统一到国务院《决定》上来,严禁低价售房。1994年1月1日以后出售的公房,一律按《决定》精神和本方案要求进行规范。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决定》和本实施方案。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保证房改工作顺利进行。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国务院批准住房制度改革单列的除外),都应执行经批准的所在县(市)的房改政策和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严禁各行其事。

(三)各地要在认真总结房改经验的基础上,按国务院统一政策和省政府方案,制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昆明、东川两个省辖市的方案及配套政策由省房改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县(市)的方案由各地、州、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配套政策在报各地、州、市审批的同时,报省房改办备案。

(四)在搞好机关、事业单位房改的同时,把房改的重点转到企业上来。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企业在住房上的社会职能逐步分离出来,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建立企业住房新机制。

(五)云南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综合协调,分类指导。有关房改的配套政策,要尽快制定,并经房改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执行。

(六)利用多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房改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让房改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七)驻滇部队的住房制度改革按中央军委颁发的方案执行。

(八)本方案未作出规定的政策按《决定》执行。

(九)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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