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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天津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业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请示》(津政报〔1991〕32号)收悉。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原则同意你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在明年元月一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体现了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国发〔1991〕30号文件及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有利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起步。方案经全市群众讨论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了模拟运转,准备工作较为充分,同意在1992年1月1日正式试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遇到新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问题,及时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家体改委。

  二、房改起步后,要积极创造条件,适当加大改革份量,加快改革的步伐,争取在明后两年使公房租金达到两项以上因素的水平,为实现天津市房改规划创造良好的条件。在提高租金并相应调整补贴的同时,要注意坚持多提少补的原则。

  三、售房价格应按国发〔1991〕30号、国划发〔1991〕7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公积金和住房债券的有关政策可以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对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函复的精神处理。

  四、同意驻天津部队所属企业化工厂、军办企业参照当地方案实施;地方人员租住部队和部队干部、职工租住地方的公房,其提租补贴办法按当地方案有关条款实施。

  附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请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我市从一九九○年九月着手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准备。市委、市政府及时调整加强了市房改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在对全市职工家庭的住房及工资收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讨论稿)》。

  为了完善房改方案,我们分别召开了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教授、职工代表参加的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今年八、九月份,我们又组织全市二百五十万职工群众开展了房改方案的大讨论。在房改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市委常委会先后四次、市政府先后十多次进行研究。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组长陈锦华、副组长刘鸿儒和顾问储传亨两次听取天津汇报,作了重要指示。根据全市广大群众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房改方案十易其稿,逐步臻于完善。从今年十一月上旬起,全市又选择了二十一个单位进行模拟运转的试点。以上这些工作,为我市房改方案的顺利出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十一月十八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草案)》的报告。会议认为,这个房改方案是可行的,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现将《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报上,请予审批。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个重大问题。

  建国四十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天津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大量投资,陆续新建和改造了一大批住宅,显著地改善了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但是,由于以统包统分为特点的低租金、实物分配的旧的住房制度,不能从经济机制上保证住宅的正常建设和维修,也不能有效地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加上城镇人口不断增加等因素,住房供求矛盾仍然十分突出,目前全市还有相当数量的各类住房困难户。

  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今后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加快住宅建设,把进一步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作为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中,使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到2000年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的水平。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必须克服现行住房制度的弊端,促进住房商品化的进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城镇居民的住房建设。遵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机制,把住房的建设、分配、交换、消费纳入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轨道,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使住房建设保持合理的速度与规模,不断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二)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快住宅建设,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租、售住房优先照顾住房困难和无房的职工。

  (三)实行多住房、多负担,促进消费结构调整,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

  (四)理顺住房资金渠道,逐步实现住房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五)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各方面的经济承受能力,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行改革。

  二、改革的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市区和郊区、县的建制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企业(不包括三资企业)单位和职工以及租用公有住房的居民住户。

  中央和外省、市、自治区驻津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亦应按照本方案执行。

  三、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实行公积金制

  为逐步增强职工自我解决住房的能力,拓宽住宅建设资金的融通渠道,在全市城镇范围内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凡在本市城镇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固定工和合同制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

  2.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按月缴存职工月标准工资5%的公积金,以职工个人名义存入市政府委托的金融机构。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由市政府决定对公积金缴交率进行适当调整。

  3.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存储的公积金享有利息,利息比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4.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家庭买房、建房和自有住房的大修,其他费用不得用公积金支付。职工用公积金购买和自建的住房出售后,须将使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公积金户内。

  5.职工离、退休时,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提取。

  6.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和管理。存贷业务由市政府委托的住房金融机构代理。

  (二)分步提租发贴

  为逐步改革“低租金制”,对公房实行分步提高租金,对职工按月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住房补贴。

  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产)的租金水平由改革前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平均0.136元调整到0.30元(只含管理费和部分维修费)。每处住房的实际租金,由住房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具体评定。

  在调整公房租金的同时,各单位对住公有住房的职工按月标准工资的2%发给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以1990年12月份的职工标准工资为基数,一次核定,按月发放。

  以前的各种住房减租待遇和住房补贴办法一律废止。

  2.1995年年底以前,公房租金调整到包括管理费、维修费、折旧费三项因素的水平,并相应增加住房补贴。

  3.2000年年底以前,租金达到包括管理费、维修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即成本租金的水平,并相应增加住房补贴。

  4.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郊县城镇,经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加快提租补贴步伐。

  (三)租房购买债券

  为逐步改革住房无偿分配办法,筹集建房资金,新分配公有住房的职工,须认购住房租赁债券。

  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凡新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要按房屋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租赁债券。债券认购额根据房屋结构和座落地段等因素计分为每平方米30—60元几个等级。其中,新建砖混结构的多层单元住宅,每平方米一般不低于50元。

  2.住房租赁债券从购买之日起,满五年后兑换本金,并付利息,利率按活期存款计算。

  职工购买现住房时,住房租赁债券可抵付部分买房价款。

  3.为加快住房建设,动员已有住房的职工认购住宅建设债券。

  (四)鼓励职工买房

  鼓励职工购买新建住房和现住公有旧住房,以促进住房商品化。

  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各单位分配的新房和调整分配的旧房,一律实行先售后租。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可向单位申请买房。

  2.售房价格:单位向职工出售的住房执行标准价,并按环境等因素按质定价。

  新建住房的标准价,按建筑造价加征地费计算。为鼓励职工买房,房改起步阶段(两年内)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暂由单位适当负担,砖混结构的单元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暂定为市区250元,郊区城镇230元,县镇210元。

  房屋的实际售价与综合造价的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贴。

  现住旧房的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加上环境等因素按质计价。

  房屋的实际售价由区、县房地产交易所评定并办理成交手续。

  3.职工买房可以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自费交清房款的,在售价的基础上减收20%。分期付款的,首次交款不少于30%,每多交10%,可减收2%。还款期新房不超过十五年,旧房不超过十年。

  为方便职工买房,住房金融机构开办住房储蓄和购房贷款业务。贷款买房的职工,按存贷结合的办法,先存足买房金额的30%,其余可向住房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还款期限,新房不超过十五年,旧房不超过十年。贷款买房的,不减收20%。

  4.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拥有全部占有权、使用权和受到限制的收益权、处分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五年后方允许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款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原出资占综合造价的比例分配。

  5.为鼓励职工买房,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用于居住的免征契税和房产税。房产经营单位向职工按标准价出售的新建住房,按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负担部分免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营业税。

  6.出售新、旧公有住房,均须报市、区、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

  (五)发展合作建房

  按照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解决住房的原则,发展集资建房与合作建房。

  1.各单位应根据职工需房情况,制定出逐步解决职工住房的计划,并通过多方面集聚建房资金,保证建房计划的落实。

  2.组织各种形式的住房合作社。如单位组织职工成立单位型的住房合作社,由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成立系统型的住房合作社,由有关部门结合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组织住户成立解危、解困型的住房合作社等。

  合作建房实行以个人筹资为主,单位资助,国家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

  合作建房用于个人自住的免交住房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营业税。

  (六)建立住房基金

  建立市和单位两种住房基金。资金来源立足于原有资金的转化。

  1.市住房基金的资金来源:

  市财政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以及出售直管公产住房和住房租赁债券、发行住宅建设债券回收的资金。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年内住房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房产税列入城市住房基金。

  2.单位住房基金的资金来源:

  (1)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房租补贴的资金;

  (2)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3)出售新、旧住房回收的资金;

  (4)按照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以及从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和结余的奖励基金中分离出来的资金;

  (5)完成了经济承包任务的单位,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3.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要与其他专项基金划分开来,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储存,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新建、购买、维修住房。

  四、附则

  (一)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本方案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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