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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附件:

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级机关办公用房是省政府行政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长期以来,由于实行分散规划、建设和部分产权由部门所有的管理体制,缺乏扎口管理,存在着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调剂难、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等问题。为加强和改进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按照“统筹兼顾、规范管理、优化配置、提高效益”的原则,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离所有权和使用权,实行办公用房房地产权属统一管理

  省级机关(包括省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协机关,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团体,省政府驻外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负责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登记,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经省管理局批准可作特殊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负责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未经省管理局同意,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使用。

  二、严格控制标准,加强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和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要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的通知》(苏办〔1999〕67号),省计经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苏计经投发〔2000〕318号)及省计委《关于继续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的通知》(苏计投资发〔2001〕522号)的要求,从严控制。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办公用房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省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和建设,根据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现状及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不能建设。

  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办公用房,统一由省管理局根据建设规划、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予以审批,超出其审批权限的,由省管理局初步审核后,报省计委审批。

  办公用房建设由省管理局按照政事分开原则,统一组织有关实施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和我省相关规定,并逐步进行“代建制”试点改革,实行办公用房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

  三、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办公用房统一调配制度

  省管理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分配、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凡需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统一由省管理局负责审批和办理。

  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销的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省管理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需求情况,对上交的办公用房进行统筹安排。

  四、实行统分结合,规范办公用房维修管理

  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省管理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建的标准、时限和要求,制定日常维修养护的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

  省管理局负责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的实际状况,制订办公用房的大中修、专项性维修及大型设备更新计划,编报经费预算,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报预算,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适应改革发展形势,推进办公用房

  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机关办公用房的完整与安全,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益。

  省管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机关办公用房实施物业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及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推进办公用房使用部门与管理单位的分离,建立并完善内部结算制度,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实现办公用房管理科学化、专业化,并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单位。

  六、开展普查和清理,逐步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

  省计委、财政厅和管理局要根据办公用房管理要求,联合开展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普查,重点查清办公用房及土地的来源、数量、权属登记、使用管理、租赁及办公用房装修等情况,由省管理局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

  对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应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与管理部门签订使用或租赁协议,区别不同情况确定适当的租金标准。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应进行清退,清退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但应按市场价缴纳租金。

  七、加强领导,不断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加强和改进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是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各部门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省级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省管理局要根据省级机关的实际,会同计划、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最大限度地发挥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益。

  附件: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1年10月)

  为加强和改进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本细则所指省级机关包括省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协机关,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团体,省政府驻外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本细则所指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上述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省级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统一申办省级机关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省管理局名下。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省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至省管理局名下。

  4.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由省管理局提出申请,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并办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省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予办理。

  5.对已经使用的办公用房,考虑到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其权属登记费用在办理时由南京市有关部门根据省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免缴。今后凡新建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费用必须一律列入建设成本。

  (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省管理局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省管理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省级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机关合建的房屋权属仍按现行办法由省管理局登记(房地产权已划拨出的除外)。

  (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六)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省管理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各部门、各单位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或将富余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使用的,须经省管理局批准。

  (七)省政府驻外机构及各部门、各单位在南京市以外的办公用房也要由省管理局实行统一权属管理,由省管理局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各驻外机构、有关单位应配合省管理局进行权属登记。

  二、调配和使用

  (八)办公用房在省级机关范围内由省管理局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在进行普查和清理后,要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

  (九)省管理局要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允许有5%的面积误差)。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使用的服务用房和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不在此列。

  (十)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在核定的范围内,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可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经省管理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省管理局收回。

  三、基本建设管理

  (十三)自2002年起,由省管理局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等部门,按照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建立基建项目数据库,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分步实施。

  (十四)省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基建项目数据库和年度基建投资规模,与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协商后,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省计委,并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监督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十五)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均由省管理局负责统一扎口进行审批或审核,并按审批权限组织评估论证,组织竣工验收。对办公用房项目资金自行能够平衡的、建设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管理局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计委审批,7000万元以上或某些7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省政府审批。对凡需列入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办公用房项目,不论投资大小,均由省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后,报省计委进行列项审批。

  (十六)办公用房建设要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实施逐步过渡到省管理局统一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统一组织有关实施工作,并逐步进行 “代建制”试点改革,实行办公用房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的分离。为强化监督机制,增强办公用房管理透明度,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评估、审批、建设、验收、资金拨付与使用等关键环节,省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

  (十七)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我省有关规定,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四、维修管理

  (十八)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省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十九)省管理局要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各部门、各单位于每年8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申请,报送省管理局。省管理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维修项目数据库,经鉴定评审,确定维修项目,统一编制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执行经费预算,并负责组织工程实施。项目竣工后,省管理局会同使用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联合验收。

  (二十一)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维修经费标准、时限要求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申请经费,组织实施。省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十二)2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须按《招投标法》的规定,在属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五、物业管理

  (二十三)要积极推进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并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推进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社会化进程。新建办公用房应全面实施物业管理,实现物业管理的专业化。省管理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

  (二十四)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多个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成物业管理机构,按照物业管理的要求招聘物业管理单位,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二十五)由机关服务中心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部门,要积极推行内部结算制度,推进机关服务中心的改革,降低管理成本。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在三年内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提高管理水平。

  六、经费预算管理

  (二十六)省管理局负责统一编制办公用房基本建设、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作为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组织上述预算的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十七)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制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列入各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执行。省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七、普查与清理

  (二十八)2002年6月底前,省管理局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监察厅联合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并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和数据库,为机关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奠定基础。

  1.2001年12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要完成自查,查清现有办公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根据省管理局的要求填表造册,报送省管理局。

  2.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资料进行核实和重点抽查,形成与房地产现状相符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布局图,建立办公用房初始档案和数据库。

  (二十九)在普查基础上,分类处理出租办公用房的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

  1.机关办公用房今后一律不得出租。对普查中发现的已经出租办公用房的单位,要进行分类处理:出租造成办公用房紧张的,必须首先收回出租房;办公用房宽裕的,要履行出租审批手续,实行租赁许可制度;凡有办公用房出租的单位,一律不得申请增加办公用房。

  2.机构改革中转制为企业的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调整、划转原行政办公用房。

  3.全额拨款以外的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缴纳租金。

  4.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清退。清退有困难需继续使用的,须报省管理局批准,并按市场价缴纳租金,专项用于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和日常维修。

  八、附则

  (三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十一)本细则由省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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