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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个人住房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第一条 为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规范个人担保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是指住房担保公司为个人贷款购买住房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行为。

  第四条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担保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凡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现房、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房改住房)均可申请贷款担保。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三)有按期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五)所购房屋产权明晰,手续合法;

  (六)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购房资金;

  (七)同意用购买的房屋做抵押;

  (八)担保公司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合同、或协议;

  (二)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及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三)自筹购房资金证明。

  第八条 担保公司自收到贷款担保申请之日起,经审查同意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担保公司与贷款单位签订保证合同后,贷款单位为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为个人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

  第九条 借款人应按担保额向担保公司交纳规定的费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公司应在三十日内代为偿还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

  (一)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三)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监护人的;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因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保证责任时,应无条件地将抵押权转移给贷款人。

  第十二条 借款人违约时,担保公司根据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和金额,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追偿贷款本息和滞纳金或依法处理抵押房地产。

  第十三条 变更抵押合同须经借贷双方和担保公司同意,签订变更协议。未签订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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