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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流通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精神,加快积压房地产流通,盘活金融资产,切实改善经济运行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参加房改(含退回已购公有住房)的职工,购买积压商品住房或停缓建工程续建成的商品住房,可按房改政策给予各项优惠。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实际成交价计算,不再实行超标加价。

已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允许再购买转换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住房,但其所在单位不再给予补贴。

鼓励各市、县和农垦系统未参加房改的离退休职工、教师到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购买积压商品住房或转换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住房,并可按单位所在地的房改政策由所在单位给予补贴,同时可按规定在购房所在城市办理购房入户手续。

二、凡单位和个人向开发商或中间商购买(含抵押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每购买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商品住房(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政府确定),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在商品住房所在地办理1人入城镇户口手续。

购买商品住房可分期分批申请入户,入户指标3年内有效,入户对象由购房人择定。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在校学生从入户之日起,在普通高等院校入学考试、中小学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待遇。

三、鼓励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在海南购买商品住房。台湾同胞在海南购房居住的,可办理3年期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外国人在海南购房居住的,可办理1年期的居留证件;如需长住,可申请逐年延期,出入境签证可根据其申请按规定办理。

四、鼓励闲置土地较多、住房需求量大的市、县,严格按照城镇规划,开发低层独立式住宅和私人购地建房,有关部门在规划、设计、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等方面应给予扶持。

对在市区或乡、镇政府所在地购买闲置土地建房或购买积压商品住房落户、兴办实业的农民、农垦职工,仍保留其在农村、农垦的合法权益。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不再保留其在农村、农垦承包土地的权益,其他合法权益长期保留。

五、加快办理境内外购房者交易过户手续,商品楼房销售一套,完税一套,办证一套。

停缓建工程主体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可申请“房屋主体工程完成”的权益登记,作为办理抵押贷款的他项权证的凭证。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仅与农民签订协议就实施开发建设,并已竣工的商品住房项目,经审查不违反城市规划的,允许补办土地征用、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地产等手续。

七、临街停缓建工程按政府规定的期限改善和美化周围环境,分层装修后经营的,在2000年12月31日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只收工本费,工商管理费减半收取。

八、为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积压房地产销售,各市、县政府对城市内各类开发区建成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予以办理交接手续。

九、落实国家对在海南省购房的单位、个人增加贷款比例,延长贷款期限,实行贷款与保险相结合等优惠政策,促进积压商品住房销售和购地建房;现房抵押贷款可免办合同公证,免收贷款环节的手续费,简化抵押贷款手续。

国有商业银行对海口、三亚、琼山等城市改善基础设施、进行旧城改造和完善小区配套等,在贷款方面给予支持。

制定政策性住房资金贷款办法,充分利用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积极开展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业务。

十、各市、县政府应组织建设、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加快对积压商品住房、停缓建工程、闲置土地进行确权发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最大限度地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处置积压房地产和刺激居民住房消费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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