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穗府办〔1986〕23号关于《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规定:“买卖房产必须到广州市房产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房屋归属应当清楚,并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市建委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又规定:“经营出售的房屋必须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为加强商品房屋的产权管理和交易管理,现对各开发单位所出售的商品房屋的登记领证和办理交易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已建成出售而未进行领证和交易监证手续的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应按每幢房屋出售情况列表册填报(格式附后)并按本通知要求在一九八六年十月底以前向我局房屋产权登记所办理产权登记审查确认,并由该所核发《商品房屋产权证明书》,凭买卖双方合约(或合同)到市房屋交易所补办交易监证过户手续后,发给买方产权所有证。逾期不办将视作没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看待。
二、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凡属综合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屋,原则上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和办理登记领证后,方能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经开发单位登记领证后,在第一次交易转移过户时,免收登记费。如属已订购的商品房屋,可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向我局房屋产权登记所申报办理权属审查,确认后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登记领证。否则,其产权和买卖交易均不受法律保护。
三、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履行下列手续:
1.产权登记前,应先把需登记的房屋按幢数分单元或层别要求,提请我局测绘所测绘制平面总图和按单元或层别绘制产权证附图。
2.申请产权登记时,应一次过缴验申请单位的经营房产执照及市人民政府批准房产经营开发的批文。
3.申报房屋座落、建筑种类、面积、使用性质、房屋出售价格、预售情况、建筑时间等。
四、登记时需提交如下证书、文件:
1.用地证件(包括征地批文及);
2.报建证件(包括建筑许可证、报建审核意见书);
3.报建审批图纸(包括平、立面图);
4.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5.经营开发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办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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