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法规 > 相关法规 >
北京市房屋交易工作程序(试行)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为了增强房屋交易工作的透明度,统一政策,统一口径,便利全民、集体、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杜绝买卖纠纷,防止匿价逃避税费,特制定房屋交易工作程序:

  一、接 待

  交易双方到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区(县)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场处、交易所)申办房屋交易,接待人员要态度和蔼,主动热情地作好接待工作,做到一听、二问、三看。

  一听:即认真听取交易双方介绍房屋交易全部过程,必要时得作好记录,以备查考。

  二问:即仔细询问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地产座落、建筑结构、协议价格、买卖原因、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及沿革等。

  三看:即查看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草契、协议)、户口簿以及其他有关房地产证明证件。

  二、登 记

  通过接待,了解房屋交易过程后,凡符合交易政策,即予登记。卖方凭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据实填写《申请出卖房屋登记表》;买方凭户口簿、单位介绍信或街道证明,据实填写《申请购买房屋登记表》;单位买卖房屋,凭上级批准文件,分别填写《申请出卖房屋登记表》、《申请购买房屋登记表》。

  交易双方登记后,房管局或交易所根据规定向买卖各方收取登记费2元。

  三、调 查

  房屋买卖登记后,市场处或交易所根据登记内容认真地进行内部审查和外部调查。

  (一)内部审查:

  根据本局房屋档案和产权产籍卡片,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产权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是否与产权档案相符;

  2.房屋座落、结构、间数、面积、四至、界址是否清楚;

  3.产权归属、产权来源是否清楚;

  4.落实房屋政策中有无遗留问题,是否属于应折抵收购房屋;

  5.有无抵押、典当、被查封等情况;

  6.是否冻结转移或非本人不得转移的房屋。

  (二)外部调查:

  经办人到有关部门或深入现场,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房屋产权是否有共有人或承租户;

  2.房屋共有人或承租户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3.是否属于征用拆迁冻结的房屋;

  4.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房屋;

  5.交易双方所报成交价是否真实;

  6.有无界址纠纷或其他纠纷。

  四、议 价

  立契人员通知交易双方到市场处或交易所以人民币为准进行议价,并由双方自行签订《》。买卖双方愿意登报声明者,市场处或交易所可代为办理。声明内容如下:

出售房屋声明

  本人有住房一所,座落  区   胡同   号,现拟出卖,倘对该产有任何纠葛,希于  天内向
  本人交涉,过期概不负责。特此声明。
                                        卖房人   启
                                        年  月  日

购买房屋声明

  今恰妥  区  胡同  号  名下住房一所计 间,现已签订“合同”,如对该房屋有纠纷及异议者,
  希于  月  日前向卖方交涉,过期即交款办理买卖过户手续,产权归买方所有。特此声明。
                                        买房人   启
                                        年  月  日

  五、估 价

  估价人员与卖方约定具体日期,届时会同卖方到现场估价。估价时首先以房产所有权证所附平面图和“登记表”为主要依据,逐项核对房屋建筑结构、间数、面积,而后在估价表上绘草图,根据房屋估价办法登记房屋建筑条件:屋顶、屋架、墙身、地面、装修,并根据实登记房屋建筑附属物:院墙、院地、门楼,地上物:树木、机井及设备:暖气、电灯、自来水、卫生设备等,经内业计算、复核,注记房屋估价底册后,将估价表移送立契人员准备立契。

  在现场估价时,遇有界址不清或建筑结构相连部位以及他人地上物时,得通知邻户及其他产权人共同确认界址或地上物权属。

  六、报 批

  经办人员根据内审外查情况,逐项填写《北京市房屋买卖审批表》,写出调查基本情况,提出个人意见,连同交易双方所出的证明证件,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逐级上报,经市、区房管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全部案卷移送立契人员。

  七、立 契

  立契人员通知交易双方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名章及证明证件等亲自到市场处或交易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经审验无误后,即予以订立房产卖契。

  立契前经办人必须认真审验以下事项:

  1.产权证、户口簿、身份证、图章姓名必须相符;交易双方所立合同(草契、协议)必须真实、合法、完备;

  2.出卖共有房屋必须提供共有人亲自出具的同意证明书;

  3.出卖出租的房屋,出卖人必须提供承租人亲自出具的放弃购买权证明书;

  4.出卖继承的房屋,必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

  5.出卖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必须提供出卖人亲自出具的委托书;

  6.单位买卖房屋,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7.委托书证明有转委托时,对转委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应进行认真核对,转委托的授权和有效期限均不得超过原委托权利和期限;

  8.交易双方或一方在签订合同后反悔,撤销房屋买卖登记时,交易双方必须提供书面申请书;

  9.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买卖房屋得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10.旅居国外的华侨出卖房屋,如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必须提供居住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和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书;

  11.法院判决或裁定出卖的房屋,必须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单位购买房屋,经办人应在立契后,向购房单位开户银行填发《关于单位购房批办的通知》;如单位购房为发展“三产”,应向房屋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增发一份《关于单位购房批办的通知》。

  八、收 费

  1.契税:按成交价6%征收,由买方交纳;

  2.手续费:按成交价2%收取,由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

  3.罚款:按有关规定征收。

  税费收据为四联,第一、二联交给纳款人,第三联交财务部门作收款凭据,第四联为市场处或交易所收款存根。《违章买卖房屋罚款通知》按规定填写,发给交款人。

  九、统 计

  每件立契手续办完后,经办人应即时登记《房屋立契底册》,同时填注《登记立契卡片》,以便按月季汇总统计。

  十、发 证

  房管局或交易所将所有证明证件装订成册,按页编号,移送市局房政处或区(县)局房政科,依据《房屋工作程序》规定转测绘所查丈、绘制平面图,然后制证,通知新业主登记、交费、颁发新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