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产交易活动的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改变房产交易活动的混乱状况,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健全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机构
目前,我市多数地方已建立了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机构,但尚有少数县未组建机构。未组建机构的地方,要尽快建立机构,配齐必要的管理和专业人员。已经建立机构的,要明确职责,完善规章制度,搞好专业培训,尽快开展工作。
二、加强对房产交易活动的管理
全市公有房屋(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自管房和房管部门的直管房),房屋开发单位综合开发的商品房和私有房屋的买卖、租赁、调换、转让、抵押,赠与和其他房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房产交易所进行。凡进行房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开发经营资格证,个人身份证等完备、有效的证件,按房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到房产交易所办理登记、评估、立契过户、产权监证和产权转移等手续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凡未经交易所办理手续的房产交易活动,一律视为非法交易。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在房产交易中从事倒买倒卖,牟取暴利,私下交易、降价瞒租,偷漏税费等非法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查处。
确需出售属有限产权的房屋,只能售给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产权共有者之一出售房产,必须与其他产权者协商一致。
租赁房屋必须由租赁双方商议租期、租价,订立租赁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凡租住公房者,一律不得出租私房。
属于奖励、赠予性质的房产,由受赠人持公证机关出据的证明文书,到房产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涉外房屋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易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对临街的直管房,有权调整其用途。对拒不接受调整的住户,可按非住宅计租。
三、加强房产交易市场价格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尽快配备房产价格评估人员,合理确定房产价格,逐步使价格构成合理化、规范化。房产出租、出售价格、收费标准和评估价格,以及适用范围的确定,均按有关房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执行。通过房产交易租赁的生产、营业用房,可实行商品租金或协议租金。对违犯房租价格及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各地物价监督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四、加强对房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管理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调工作,加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查处违法交易。
本通知下发后,凡未按要求办理交易手续的,必须在两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非法交易处理。
各地、各部门发布的有关房产交易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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