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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城镇房屋交易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为加强我市房屋交易市场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94号文发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三亚市城镇房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三亚市房屋交易市场的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国发〔1983〕194号文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三亚市房产管理所是我市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的各种所有制的房屋交易,必须到市房产管理所办理交易手续。

第二条 房屋交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房屋产权归属清楚,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二、凡经改建、扩建、重建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向房产登记部门办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后,才准予出售。

三、继承人出卖被继承人的房屋,应取得合法的继承权证书,才能出售。

四、已出租的房屋,租赁期满后才准予出售;租赁期无限的需要出卖时,所有权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优先购买。或由买卖双方的一方与承租人通过协商,达成妥善解决的办法。

五、多人共有的房屋,出卖时应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六、凡享受国家和单位补贴或以优惠价购买的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不得卖给他单位或个人。

七、与公房、经租房相连的房屋,以及城市规划红线内的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房管部门可优先收购。

八、属单位自筹资金兴建,购买的房屋,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办理交易手续,属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兴建,购买的房屋,需出售(转让)时,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查同意后,才能办理交易手续。

九、属经营商品房屋的,卖方必须具备商品房经营开发资格,并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才能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十、商品房交易双方,必须持有合法的购房协议(合同)并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后,才能办理交易手续。

十一、中外合资兴建的商品房交易时,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享受的优惠条件外,按以上规定办理交易手续。

第三条 以房屋抵押形式申请贷款或进行其它经济活动的,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接受抵押的金融部门或经济团体(房屋权利人)持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向房产管理所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二、房屋抵押期满,双方债权债务完结后,他项权利即告消失。房屋权利人应会同所有权人向房产管理所申请注销。如有需要,经双方协商亦可办理延续手续。

三、房屋抵押期限内,所有权人不得将房屋出卖、拆除、或任何形式的抵押。

四、他项权利登记费:按房屋权利价值总额的0.5%收取,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他项权利费由权利人和所有权人各负担50%。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能进行房屋交易:

一、 未经确认合法产权的房屋,(包括持有旧政府的房地产证,解放后,未向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产权证的房屋)。

二、房屋产权仍有典当,抵押等他项权利义务未了结的,或产权纠纷未处理清楚的房屋。

三、房屋改、扩、重建后,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房屋。

四、已被批准列为市政建设征用地段内的房屋。

五、尚欠修缮或房地产税的房屋。

六、属政府无偿调拨给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使用自管的国有房屋。

七、经人民法院或房管部门决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

第五条 房屋交易的价格,由交易双方议定,报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审查批准。

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以及城市近郊的农民的私有房屋,确需购买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房屋交易的双方,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买卖双方应持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产管理所申请填写《出售房屋申请表》。

二、买卖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需持本市户口簿和身份证明(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受本款买方条件限制)。

三、买卖双方应亲自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或依法委托代理人办理。侨居国外的委托书,须经我国驻所在国的使、领馆认证;没有使、领馆的,可由当地华侨社团证明;港、澳、台同胞的委托书,须经我国指定在港、澳、地区的律师或公证机构证明。

四、买卖双方必须依法订立,在市房产管理所允许成交前,产权人应张贴通告声明出售,征求异议,(商品房出售例外)

五、房屋交易经市房产管理所确认后,发给确认房屋买卖通知书,承买人应在十五天内持此通知书到房产管理所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凡未领取合法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进行房屋交易活动。

六、在市房产管理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还必须到市国土局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市国土局不确认其,并按非法买卖土地处理。

第八条 房屋买卖成交后(包括赠与、交换),交易双方应缴纳下列税费。

一、契税:买卖,赠与的房屋,按房屋成交价或受赠与的房屋产价6%,由买方或受赠人缴纳。

二、手续费:按房屋成交价或受赠房屋产价的1.5%收取,由买方或受赠人负担60%;卖方与赠与人负担40%缴纳。

三、交换的房屋价值相等的免征契税,不相等的其超过部分,按其价值的6%纳税,手续费按双方总房价的1.5%缴纳。以上税费由双方各负担50%。

四、商品住宅免征契税,手续费按本条第(二)款收取。

第九条 严禁利用房屋进行变相买卖,居间牟利,瞒价虚报,逃漏税费,黑市经纪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私下买卖和变相买卖房屋的,处以买卖双方成交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后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二、瞒价虚报,逃漏税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买卖双方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三、进行黑市经纪房屋交易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应按其非法所得总额的3~5倍处以罚款。

四、凡单位违反本规定,受到经济处罚的,应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处以按单位被罚款额相等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超过本人两个月工资的总额),单位不予报销。

五、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者,经报三亚市城建局批准,可按规定房价强制收购其房屋。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处罚条款由市房产管理所负责执行。如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三亚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按原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检举揭发,其房屋违反交易活动经查实处理后,可按有关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房产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凡有无理刁难,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三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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