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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城市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市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对发放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各地综合开发公司,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住宅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经营单位。

  二、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征地、拆迁、设计,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营建商品房,其他配套工程建设如学校、幼儿园、电影院、公园、商店、饭馆、邮电所、派出所等,在落实还款来源的条件下,也可以贷款,对国家和企业补贴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宅建设,应优先发放。

  三、贷款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建设的地区,应具备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建设规划。所建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具备开发和建设条件,经济效益好,并能按期还款的,都可以由经营单位申请贷款。

  四、贷款利率。月息4.2%,按季计收,各地现行的利率低于月率4.2‰的,今年可暂不变动,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放新贷款一律按月息4.2‰计收。

  五、贷款期限和还款。贷款期限原则上按贷款项目的工期确定。工程竣工出售后,营建单位即用土地开发收入和出售商品房收回的资金归还贷款。

  六、该项贷款应在总行(84)建总综字第742号函核定的临时周转贷款计划内掌握发放,个别地区按实际需要和物资供应情况进行落实后计划指标不足的,可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底前报告总行。

  七、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今年仍按总行建总综字第97号文规定,在“临时周转贷款”中核算。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改在“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中核算。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贷款规定。在执行中有何经验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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