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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健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为深入贯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进一步加快我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区建设步伐,经研究,特提出如下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健康的若干意见:

  一、加强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适度控制地产一级市场。

  房地产开发纳入全市年度经济发展的年度规模,宏观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量,确保土地开发供求平衡。

  二、加强政策扶持,促进房地产开发。

  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对等替换”的原则,对原有电、水容量免收福州市征收的相应的增容费,使用性质和规模改变的补交差额部分。

  旧城改造项目,地段差、配套实行分期缴交,首期缴交比例为30%,余款在六个月内缴清。

  各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或拨补的事业单位计划兴建的办公楼、宿舍,应尽可能通过购置商品房解决。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以适当价格和形式,帮助消化开发商滞销的商品房。市计委、建委、房管局应编制计划,将现有房价等方面条件适合的积压的商品住宅调整为“安居工程”、“广厦工程”,并积极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促进销售。

  三、放宽及转让许可条件。

  开发企业在完成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开始房屋基础全面施工,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手续,并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大宗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可按实际开发建设进度,分2至3次发给许可证,预售收入资金由监管银行监督使用,确保用于工程建设。

  购买预售商品房在按规定付足首期购房款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后,可按国家法律规定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办理预购商品房的转让手续。

  四、放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骨限制。

  允许现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投资完成地面物拆迁、落实安置方案并取得后,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有关单位应予支持办理变更手续。

  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地产、房产信息工作和地产、房产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地产、房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商品房交易、土地出让的相关信息,定期召开交易会,为取得商品房开发和土地使用开发的伙伴。土地使用权单位可向市地产市场发布,寻找合作伙伴,以促进地产地合理流通。

  五、鼓励和支持银行开展抵押信贷业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制定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由市政府委托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银行开展市区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对市区房改单位的公有住房和市政确定的解困房、廉价房、安置房的销售额给予重点支持,发放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积极为投资结构合理、发展前景好、价格合理的楼宇提供购房抵押贷款,引导城镇居民的住宅消费,完善住宅抵押市场。各家商业银行在房地产专项贷款规模或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内开发房地产贷款,以加快我市解困房、廉价房、普通商品房的建设,提高城市居民对住房的承购能力,促进我市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持续、稳定发展。要尽快对商品房购房抵押贷款作出具体规定,保障购售双方和贷款银行的合法权益。

  六、清理税外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清理工作,继续对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税外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省市对外资历房地产企业税外费清理和规范的所有规定适用于内资房地产企业。今后将对经过清理保留的收费项目统一予以公布,增强收费透明度;近期内将逐步对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税外收费实行“一个窗口”集中收费;严格控制项目须经省以上有权机关审批后才准于实施。

  调整税外收费缴交比例及期限。对开发周期长、规模大的成片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水、电等大宗收费,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开发进度情况,实行分期缴纳,具体办法另行颁布。

  七、鼓励境内外人士购买市区商品房。

  境内外人士在本通知发布后一次性购买福州商品房价值500万元以上,且付清全部购房款的,凭有关证明可办理一辆私家汽车牌照。

  八、鼓励房地产转让。

  凡将购买的商品房转让,五年内又重新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可与上一道所缴纳交易奠证费相抵消,差价部分给予补足。

  对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住房,凡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对已获得经营资质的房公司,其代销、包销的商品房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奠证手续后转让销售的,视同开发企业的销售,仅对差价部分征收交易奠证费。

  九、改进服务,促进开发。

  市政府将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行业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及时收集处理房地产企业的投诉,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开发中的问题。要创造条件以实行房地产项目建立“一栋楼办公,一条龙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颁布。

  十、进一步规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项目施工现场的检查程序,同一职能系统内各级职能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应做好统一组织、集中检查,不允许同一内容的分级重复检查。检查人员必须出示履行检查的有关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方法。在检查后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问题,依法必须责令停业、停工的必须出示责令停业、停工的书面通知,告知当事企业处罚的依据和理由。经检查须对企业处予罚款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发给统一的处罚决定通知书。严禁检查执法人员随意罚款和提高罚款金额。企业对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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