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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处、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为了加强对商品房的预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现就我市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包括商品房预售在内的有关交易活动。

  二、预售商品房,应事先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范围内的,向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在其他区(市)、县的,向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三、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并领得;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商品房预售后,预售人应在30天内将预售合同报原登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作为房屋竣工后进行发证的重要依据。

  五、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保证用于预售房屋的工程建设,确保按期竣工和预售合同的切实履行。

  六、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售人不得将其再转让给第三人或用于抵押和典当。

  七、预售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预售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购房人,并在竣工验收后的30天内,交易双方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规定的其他证件,向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办理新建登记和转移登记。房屋竣工的时间以县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的书面记载为准。

  八、对未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商品房销售的广告手续;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直至不发房屋产权证。

  九、已经建成的商品房,必须办理房地产手续,禁止无证交易,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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