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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房产产权产籍异动管理暂行办法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籍卡异动

  第三章 登记卷异动

  第四章 测给异动

  第五章 统计异动

  第六章 微机异动

  第七章 异动程序、时限及表式

  第八章 附则

县(市)房产管理局(处、所)、房天公司、实业公司:

  现将《沈阳市(城镇)房产产权产籍异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产权产籍异动管理,逐步做到房产产权产籍异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建设部1990年12月21日发布的7号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九区、区县、一市、两个公司房产产权管理部门。

  第三条 各区、县(市)、公司产权监理部门是本办法实施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产权产籍异动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产权产籍异动,是指新建房屋设籍建卡、原有房屋发生现状变更、产权转移所涉及的产籍变动。

  第二章 产籍卡异动

  第五条 房屋现状变更

  一、新建房屋

  新建房屋登记确权后,区、县(市)、公司产籍员应根据有关批件设籍建卡,一式两份,区、所(经理公司)各一份,市、区、县(市)、公司产籍员应将新建卡输入微机贮存。

  二、翻、改、扩建的房屋

  1.直管房:根据有关批文,区房管所产籍员经现地调查,填写《房屋产权产籍异动审批表》,传区局产权科产籍员;区局产权科再将此表传市产权处,市、区、县(市)、公司、所(经理公司)分别设籍建卡。

  2.自管房、私房:区局产权科填写产籍卡,一式二份,传区房管所一份。

  三、拆除房屋

  区房管所产籍员根据批复,到现地调查,对拆除范围内已拆除房屋注销产籍,并在产籍卡右上角加盖“拆除”章,填写拆除明细表一式三份,传市、区、县(市)、公司各一份,所(经理公司)存档一份。

  第六条 房屋产权转移

  1.房屋发生买卖(整栋)、继承、赠与、分割、互换、转让等,经房屋确权后,区、县(市)、公司产籍员填写《房屋产权产籍异动审批表》,报市产权处、传区房管所(经理公司)各一份。市产权处、区房管所(经理公司)产籍员接到《房屋产权产籍异动审批表》后,分别设籍建卡。

  2.房屋发生部分买卖时,区、县(市)、公司产籍员填写《房屋产权产籍异动审批表》,报市产相处、传区房管所(经理公司)各一份,市、区、县(市)、公司、所(经理公司)产籍员在产籍卡附页上逐项填写变动情况。

  3.附页填写说明:产权人栏:记载房屋权属情况;房间号栏:记载单元号、层数号、间号;建筑面积:包括卖出面积、剩余面积,记载产权人购房面积和本栋房屋剩余面积:记事栏:记载产权来源依据、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卷卷号、记录人章和记录时间。

  第七条 异动要求

  1.房屋发生现状变更、产权转移时,产籍员应在异动栏内记录变动原因、文号、记录时间、记录人章,并在原卡记载新卷卷号,在新卡记载原卷号。

  2.产籍卡变动过程中,市、区、县(市)、公司产籍员一律在新登记卡进行变动,所存旧卡,未经核准,不得随意剔出,以备查考。

  3.产籍员在异动产籍卡时,必须依据有关文件、批复、报告进行异动,不得随意涂改。字迹清晰、工整、所用墨水、印泥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 登记卷异动

  第八条 异动内容、方法:

  一、产权转移

  (一)产权全部转移(买卖、赠与、继承、分割等):将原档调出,归入新立档案中。原卷、新卷合二为一后的排列方法是:原卷在前,新卷在后。按排列顺序填写卷内目录、编页号。新卷的页号接续原卷员号编排。原卷调出后,在原产籍卡上注明归入卷的产别和卷号。

  (二)产权部分转移:原卷不动,新立卷,《房屋产权产籍异动审批表》附在原卷后,在原产籍卡上注明产权转移后的产别、卷号,新卷要注明原卷的产别及卷号。

  二、现状变更

  (一)新建房屋

  1.直管产、自管产分别建立一栋一档(一栋房屋有若干房屋所有权人,按房屋所有权人分别建档);

  2.私产建立一户一档。

  (二)翻建、改造、拆建

  翻、改、拆建所形成的案卷归入原卷中,原卷号、栋号、存入位置不变。新卷排在原卷之后。

  (三)拆除

  1.直管产拆除:在直管房登记卡右上角加盖“拆除”章,卷内目录备注说明样内注明“拆除”字样。

  2.自管产拆除:在自管房登记卷封皮右上角加盖“拆除”章。

  3.私产管除:在私房登记卡上右上角加盖“拆除”章。

  第九条 异动原则

  一、产籍异动时,不更改原卷,保持原卷的历史面貌,在异动栏或备注栏内注明文号、记录时间、记录人章。

  二、凡1994年前产权转移、变更的原卷一律不动,其卷号、存放位置不变。

  第十条 异动要求

  一、产权转移、变更后,产别、原卷号、新卷号、新卷号的填制要准确、完整。

  二、异动后的原卷、新卷要按统一要求排列、编制卷号、页号。

  三、检索工具的编制与异动步进行。

  四、字迹工整、清楚,书写材料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 测给异动

  第十一条 异动内容

  一、权属异动

  房屋发生买卖、互换、分割、兼并等引起的产别发生变动。

  二、现状异动

  1.房屋的新建、扩建等未经确认的,房屋层数、平面位置发生变化的。

  2.房屋损坏与灭失,包括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或烧毁未经注销、变更的房屋。

  3.行政界限、正规道路等发生变化的。

  第十二条 异动程度

  一、区、县(市)、公司异动程序:

  1.异动前,测绘人员应收集有关异动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归类,调阅有关图纸。

  2.在权属异动中,当产别发生变动时,异动方法如下:

  (1)一栋房屋的产别由一种形式转为成另一种形式,将蓝图原产别符号用红色墨水打水平短线,在原注记符号前注记新产别符号,同时刮掉同幅底图的原产别符号,重新注记新产别符号。

  (2)一栋房屋分成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别时,在同幅蓝、底图原产别符号前注记新产别符号,并在各产别符号之间用实心圆点隔开,以示区别。

  3.房屋现状异动有如下形式:

  (1)当一栋房屋全部灭失时(包括拆除、倒塌和烧毁),在蓝图上用红色墨水将原房屋对角线打叉,以示注销,同时利掉底图原房屋。

  (2)当一栋房屋部分灭火时,到现地实测剩余部分房屋平面位置,并将蓝图灭失部份房屋用红色墨水对角线打叉,以示注销。同时刮掉底图灭失问部分的房屋,透绘剩余部分房屋实际位置,并进行注记。

  (3)若房屋灭失范围超过图幅面积1/2时,在蓝、底图上用红色墨水画出灭失范围,并用对角线打叉,以示成片拆除,将蓝、底图存档,另换薄膜将未变化的地形地物进行透绘;若房屋灭失范围小于图幅面积1/2时,在蓝图上用红色墨水将灭失房屋逐栋打叉,同时刮掉底图灭失房屋,将新增地物补测上图。

  (4)房屋新建、扩建范围超过图幅面积1/2时采用先布设平面控制点,然后再设站测绘。小于图幅面积1/2时,可根据图上原有房屋或设置测线,采用支距法、交绘法、延长线法、方向法等测绘。

  (5)房屋结构、层数发生变化时,在蓝图上将原注记符号用红色墨水打水平短线,并在原注记新符号,同时刮掉底图上相应的注记符号,注记变动后的新符号。

  (6)房屋的建筑年份是指实际竣工交付使用的年份,若是拆除原基础翻修重建还原房屋,以翻修竣工的年份为准。房屋年份发生变化时,在蓝图上用红色墨水将原注记打水平短线,在其上方注记变动后的新年份符号。同时刮掉底图原注记符号,注记变动后的新年份符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年份的房屋,分别记载建筑年份。

  (7)若地名、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时,在蓝图上将每个字母用红色墨水打叉,并在适当位置注记变动后的新名称,同时刮掉底图原注记图号,注记变动后的新名称。

  (8)若行政界线、道路、广场、河流、围护物等地形要素发生变化时,在蓝图上用红色墨水将原界线每隔2厘米打一小叉,将底图原界线刮掉,同时测绘蓝、底图上变化后的界线。

  二、市产权处、区房管所(经理公司)异动程序

  1.当房籍图异动范围小于图幅面积的1/2时,由区、县(市)、公司测绘人员复印变动后的底图,附在《房屋产权产籍异动审批表》后,以此为依据变动产权处、区房管所(经理公司)的蓝图。

  2.当房籍图异动范围大于图幅面积的1/2时,由区、县(市)、公司测绘人员提供变动后的底图,晒印蓝图后,市产权处按异动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动。

  第十三条 异动要求

  一、测绘人员接到《房屋产权产籍异动审批表》后,属注记异动的要当日完成,小面积现状变动的3日内完成。

  二、房籍图异动范围较大时,在选择合适的变更测量方法基础上,按有关生产定额规定的时间进行异动。

  三、测绘人员每变动一次房籍图,应按项目填写《沈阳市房籍图变更测量图历表》。

  四、测绘人员在异动测量中,要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沈阳市房籍图变更测量工作细则》及本程序进行修补测。

  第五章 统计异动

  第十四条 异动内容

  一、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接管、移交、购入、卖出、落改、返还、变查、等涉及产权变动的;

  二、房屋现状发生变更:如翻建、改建、拆建、拆除、用途变动或重新设计新建的房屋等涉及房屋产籍变动的。

  第十五条 异动方式

  当房屋产权、产籍发生变化时,采用如下两种方式进行异动:

  一、手工变动:四个县、新接管的四个公司和各区房管所(经理公司),使用手工操作,填报各种报表和记载各种账目。

  二、市产权处、九区和房天、实业公司,运用微机进行异动。每季、每年将基层报表审核后输入微机,汇总出反映全市房屋变化的《季报表》,分组汇总出全市房屋统计年报。

  第十六条 传递程序

  房产统计分市和区、县(市)、公司及所(经理公司)三级管理,传递程序分两部分:区、县(市)、公司与所9(经理公司),所(经理公司)与区、县(市)、公司之间的传递和市与区、县(市)、公司及区、县(市)、公司与市之间的传递。

  一、区、县(市)、公司与所(经理公司),所(经理公司)与区、县(市)、公司之间的传递:

  1.房屋产权转移:

  区、县(市)、公司将基建拆迁批复、接管通知件、产权登记件和私房交易件等填写《房屋产权产籍异动审批表》传递给所(经理公司)。

  2.房屋现状变更:

  区房管所(经理公司)到现地调查核实,然后填报《房屋产权产籍异动审批表》,其中有拆除房屋要附加“拆除明细表”,再传给区、县(市)、公司。

  3.每季度所(经理公司)按规定时间填报《城市房屋变动情况表》和《城市房屋增加减少变动明细表》,上报区、县(市)、公司。

  4.所(经理公司)每月根据《房屋产权产籍异动审批表》随时记录“房屋变动明细账”。

  5.所(经理公司)每月将房屋增加、减少数据及时记载《房屋资料统计台账》作为年报依据。

  6.所(经理公司)年未根据每季度数据积积累填报《房产统计年报》,上报区、县(市)、公司。

  二、市与区、县(市)、公司,区、县(市)、公司与市之间的传递:

  1.房屋产权转移:

  市产权处将基建拆迁批复、直管公房产权转移批复、接管通知件等有关文件按规定日期传给区、县(市)、公司。

  2.区、县(市)、公司按规定日期每季度将各所(经理公司)《房屋变动情况》和《房屋增加、养活变动明细表》用微机输入汇总出本单位季报,同时将微机软盘报送市产权处。

  3.区(房天、实业公司)根据各所(公司)“年报”先进行审核,然后汇总出本单位《房屋统计年报表》上报市产权处。

  4.市根据区、县(市)、公司传送“季报”和“年报”进行审核,然后分组输入微机,进行汇总全市统计表。

  第十七条 异动的表式和账簿(不含进度表、半年报、快报等临时报表)

  房屋发生转移、变更时用下面几种表式和帐簿来反映

  一、1994年新设计的房屋产权产籍异动审批表》;

  二、1992年使用微机后编制的《房屋统计季报表》

  三、1987年编制至今仍使用的《房屋统计年报表》

  四、1992年新编制的《拆除房屋明细表》,在拆除房屋时,此表附在审批表后面;

  五、1994年3月城区现场会讨论通过的《房屋变动明细账》;

  六、1987年编制的《房产资料统计台账》。

  第十八条 异动依据

  一、市区、县(市)、公司下发的接管、移交房屋、基建拆迁、直管公房产权转移有关批复;

  二、落改返还房屋和办理买卖、赠与、继承、交换、分割、转让等文件;

  三、翻、改、扩建等房屋修缮竣工报告。

  第十九条 传递时间

  每月、每季按规定时间传递各种报表

  一、每月25日前由区房管所(经理公司)和区、县(市)、公司互相交换、传报《房屋产权产籍异动审批表》;

  二、每季首月10日前区、县(市)、公司向市产权处报送《房屋统计季报表》;

  三、每月末各基层单位(指手工操作)将《房屋变动明细账》做月计小结;

  四、每年未各基层单位将《房屋资料统计台账》做出累计:

  五、下年初(元月5日),区、县(市)、公司将《房屋统计年报》报送市产权处。

  第六章 微机异动

  第二十条 微机异动操作方法

  一、新建房屋

  对各种产别的新建房屋,在相应产别的数据库中建一张新的卡片,产权来源来新建。

  二、拆除房屋

  对三种产别的原产籍卡片保留,调出原卡,在异动原因栏标注“拆除”、文号、订正日期和订正人,异动后卡片保留在原数据库中。

  三、翻、改、拆建房屋

  在原产别变动数据库中保留原卡、异动栏标注“翻建或改建、扩建”、相关文号、订正日期、订正人。在原产别数据库中建新产籍卡片。

  四、接管房屋

  1.接管新建房屋

  在直管数据库中设立一张新的产籍卡片,产权来源为“接管”。

  2.按管旧房屋原(单位自管房移交)在自管房数据库中进行移交变动,即:原卡片保留在自管房数据库中,异动栏标注“移交”、相关文号、订正日期、订正人;在直管房数据库中设立新卡,产权来源为“接管”,两数据库间建立相应的连接关系。

  五、买卖房屋

  1.直管房屋整栋分次部分出售给个人或单位:

  在该直管房屋每次出售以后,调出该直管卡片,在异动栏标记卖出的套数、面积数,同时在私产或自管产数据库中设立新的产籍卡片,在该直管全部出售完后,该产籍卡片自动作废,仍保留在原数据库中。

  2.直管房整栋出售给单位:

  在直管房数据库中调出原产籍卡片,异动栏内标注“卖出”、相关文号、订正日期和订正人。异动后,该卡片继续保留在原数据库中;自管房买入,增加新的产籍卡片,两数据库间建立相应的连接关系。

  3.自管房屋整栋分次部分出售给个人:

  在该自管房屋每次出售以后,调出该自管房卡片,在异动栏标记卖出的套数、面积数,同时在私产数据库中设立新的产籍卡片,在该自管房全部出售完后,该产籍卡片自动作废,仍保留在原数据库中。

  4.自管房屋整栋出售给个人:

  在自管房数据库中调出该产籍卡片,异动栏标注“卖出”、相关文号、订正日期、订正人、异动后,该卡继续保留在原数据库中;私房买入增加,新建产籍卡片,两数据库间建立相应的连接关系。

  5.单位之间、个人之间的交易:

  在各自的数据库中进行变动,新的产籍卡片为买入,原产籍卡片的异动栏标注“卖出”、相文号、订正日期、订正人,原卡保留在各自的变动数据库中。

  六、房屋用途变动

  在相应的数据库中进行变动。新产籍卡片为现用途,旧产籍卡片为原用途,异动栏标注“用途变动”、相关文号、订正日期、订正人,保留在原产别的的变动数据库中。

  七、合并房屋

  在原产别的数据库中,调出要变动的卡片,填写新的所有权单位;旧卡片为原所有权单位;异动栏标注“合并房屋”、相关文号、订正日期、订正人,保留在变动数据库中备查。

  八、房屋互换

  1.直管房-自管房互换

  该变动应分别在直管和自管两个数据库中进行。

  (1)直管数据库中的变动:

  直管数据库中保留互换的直管卡片(旧卡),异动栏标注“互换”、相关文号、订正日期、订正人,直管数据库中的新卡为互换后的原自管卡片。

  (2)自管数据库中的变动

  自管变动数据库中保留互换的自管卡片(旧卡),异动栏标注“互换”、相关文号、订正日期、订正人,自管数据库中的新卡为互换后的原直管卡片。

  2.自管房—自管房互换

  两张互换后的卡片作为新卡,互换前的卡片作为旧卡,异动栏标注“互换”、相关文号、订正日期、订正人后,保留在自管房变动数据库中备查。

  3.私房—私房互换

  两张互换后的卡片作为新卡,互换前的卡片作为旧卡,异动栏标注“互换”、相关文号、订正日期、订正人后,保留在私房变动数据库中备查。

  4.直管房—私房互换、自管房—私房互换:

  参照(直管房—自管房互换)方法执行。

  九、房屋赠与、继承

  私房数据库中建新卡,旧卡在异动栏标注“赠与、继承、分割”、相关文号、订正日期、订正人后,保留在私房变动数据库中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关于数据库结构和填写变动原因的说明:

  一、对三种产别的产籍卡片,建立相应的主数据库及变动数据库。当产籍卡片发生变动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该变动是在一种产别的数据库中进行,此时新卡保留在该主数据库中,其相应的旧卡保留在其产别的变动数据库中,建立查询的连接关系。二是该变动是在两种产别的数据库中时行(如私人购买直管公房),这时新卡为私房数据库中的卡片,旧卡为原直管房数据库中的卡片,继续保留在直管房数据库中,但要在异动栏标注异动原因。查询时建立新旧卡之间的连接关系。

  二、在所在三种产别的产籍卡片发生变动之后,在异动栏填写变动原因时的形式一律为:“变动类型、相关文号”:“订正日期、订正人”。其中变动类型为:拆除、接管、买入、互换字样。相关文号为:进行该产籍卡片的文件依据。

  第七章 异动程序、时限及表式

  第二十二条 传递程序

  同一级内产籍异动的次序为:

  (1)产籍员先变动卡;

  (2)测绘员修图;

  (3)微机员异动微机记录;

  (4)统计员订正数据;

  (5)归档。

  第二十三条 异动时限

  一、市与区、县(市)、公司及所(经理公司)三级之间传递时限:

  1.区、县(市)、公司与所(经理公司)的传递:

  区房管所(经理公司)产籍员每月25日到区、县(市)、公司交换有关产籍异动资料。

  2.市产权处与区、县(市)、公司的传递:

  市产权处产籍员每月28日前到市内五区(房天、实业公司)交换异动资料:四区、三县、一市产籍人员每月26日前到市产权处交换异动资料。

  二、内部异动时限:(指每一件):

  1.区、县(市)、公司、所(经理公司)产籍员在三日内完成全部产籍异动。

  2.市产权处接到产籍异动资料后,在二日内完成全部产籍异动。

  第二十四条 异动传递表式(附后)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及有关规定相违背,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产权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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