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川法民示字第6号《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调查了解,曹桂芳在铜梁县平滩街上有铺面房计67.65平方米。1964年其侄女曹碧玉擅自将该铺面房折价120元投资入股,并领取股息,直至“文化大革命”中断。该房现由铜梁县供销社平滩区综合商店使用。1979年曹桂芳得知此情况后,向当地政府申请落实房屋产权。1983年5月,平滩区区公所决定将铺面房退还给曹桂芳,因县供销社对该决定坚持异议,房未退成。曹桂芳遂向铜梁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有房屋的所有权。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曹碧玉擅自将曹桂芳的房屋入股是一种侵权行为,非产权人的入股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曹桂芳的房屋所有权。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未涉及房屋所有权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回赎中几个有关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回赎期限计算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谢元福、王琪与黄长明房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树江与陈伯寅房屋租赁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等人房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东与樊而统房屋典当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金珠等与张顺芬房屋典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房屋典当回赎案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东与樊而统房屋典当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金珠等与张顺芬房屋典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