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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管部门调处房屋纠纷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一、调处依据

  1.凡属公房纠纷,均依照198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2.凡属私房纠纷,均依照国务院1983年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4年颁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处理。

  3.凡属落实私房政策中发生的纠纷,均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83年颁发的《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二、调处分工

  1.凡属直管公房的各类房屋纠纷,均以房屋经营口为主自下而上地负责调处。

  2.凡属单位自管公房和私房的各类房屋纠纷,均以房政口为主自下而上地负责调处。

  3.凡属落实私房政策中发生的各类房屋纠纷,均以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为主自下而上地负责调处。

  4.凡属因院落土地使用问题发生的纠纷,均按房屋的管理分工,分别由经营口或房政口自下而上地负责调处(因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应由规划部门负责处理)。

  三、调处程序

  (一)房管所调解

  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发生的各类房屋纠纷,首先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所进行调解处理,房管所调解无效的,可上报本区、县房管局调处。具体程序是:

  1.受理立案。凡因房屋产权、使用权、买卖、租赁、维修等问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均可向当地房管所申请调解。房管所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对确属构成房屋纠纷的,均应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

  2.查清事实真象。房管所受理立案后,要责成专人办理。首先找当事人双方分别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和双方争议的焦点。然后深入现场,依靠街道居委会、派出所等有关组织以及周围群众进行调查工作,弄清事实真相。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初步调解意见,向所领导请示报告。

  3.进行调解处理。经所领导批示同意后,向当事人说明事实真相,宣传有关政策规定,依据合情合理的原则,耐心进行调解,尽力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能损害国家的利益,也不能损害第三者的利益。达成协议后,填写协议书,协议书发给有关当事人各一份,房管所存档一份。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自行履行,或者由主持人协助双方当事人履行。

  4.上报区、县房管局审查处理。经房管所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又反悔的,可将当事人的申请书及房管所的调查材料、调解意见等有关资料整理装订成卷,报送区、县房管局调解或做出决定。房管所调解工作至此结束。

  (二)区、县房管局作出行政决定

  区、县房管局接到房管所上报的房屋纠纷案卷后,可在进一步核对事实和了解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再次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即可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作出行政决定(在作出决定以前,可与人民法院交换意见)。行政决定发给有关当事人各一份,办案部门保存二份。决定书的内容应说明决定的处理依据及履行期限(详见附表)。作出决定后,决定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通知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房管部门调处房屋纠纷,可以适当收取调解费。

  五、几项要求

  1.承办房屋纠纷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知识,工作作风正派,能够严格按政策办事,实事求是地秉公处理问题,且不得以权谋私。

  2.承办房屋纠纷的人员,必须是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承办人员回避的,经查确有理由的,主管领导应指令承办人回避。

  3.在调处“三高”、华侨、港澳台同胞、台属及涉外等房屋纠纷案件时,承办单位要主动与统战部、侨办、对台办、法院等部门取得联系,征求意见,相互配合,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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