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法规 > 相关法规 >
新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处《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工业公司),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处新政价房联字(87)1号《关于调整全市工 商饮食服务行业等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补充规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与新政(87)13号文同时执行。

  新乡市物价局、新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关于调整全市工商饮食服务行业等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补充规定的报告

  新政价房联字(87)1号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8月15日办公会议精神,现对新政(1987)13号文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建设路、东干道路两侧50米以内暂不划入繁华区。

  二、取消原《报告》中“调节因素”的第二条规定和“有关规定”第一条中的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规定。

  三、对浴池、洗印染理发店、生活用煤场、蔬菜门市部(含豆制品加工)、粮店、残疾人福利单位用房,实行缓调,以便经过调查,作出区别情况予以照顾的调租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它政策性亏损行业调租困难的单位,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而自行提高商、产品价格。

  五、市政府新政(1987)13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一并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