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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新发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14日 深房改[199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深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根据国家安居工程政策和深圳房改方案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市住宅局每半年将公布一次标准装饰住房的社会微利价,并同时公布其标准本体单位建造成本。

  二、各单位计算社会微利价时,首先以《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为依据,根据该套住房的实际装饰标准,计算出该套住房的实际本体单位建造成本,然后与市住宅局每半年公布的标准本体单位建造成本相减,得出的差额(正数或负数)再与市住宅局公布的标准装饰住房的社会微利价相加,最后得出的数即为该套住房的社会微利房价。

  三、小型复式房的微利价暂不与住房装饰标准挂钩,仍然以市住宅局统一公布的社会微利价为标准。

  四、(此条(一)、(二)、(三)款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四、调整深房改[1996]05号文中高层住房楼层影响房价因素。

  1.今后,以微利价房改的高层住房,从底层起第二层(或裙楼以上第二层)为标准层,标准层未考虑朝向因素的房价,称标准价。

  2.高层住房有裙楼的,计算房价的楼层数从裙楼以上算起,楼层影响房价因素增减,分别为:第一层在标准价基础上-2%;第二层+0%;第三层+3%;第三层以上,在第三层基础上,每增加一层,楼层因素增加1%;最顶层的楼层因素与次顶层的相同,以次顶层的为准。

  3.高层住房无裙楼的,计算房价的楼层数从底层算起,楼层影响房价因素增减,分别为:第一层在标准价基础上-5%;第二层+0%;第三层+3%;第三层以上,在第三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层,楼层因素增加1%;最顶层的楼层因素与次顶层的相同,以次顶层的为准。)

  (四)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仍执行深房改[1996]05号文的规定。其中,点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表,以电梯井为坐标中心,位于正东方向的住房,房价加3%;位于正西方向的住房,房价减3%;位于正北方向的住房,房价减5%;位于正南方向的住房,房价加5%。

  五、按准成本价或全成本价房改的高层住房,其楼层和朝向影响房价因素的确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六、(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六、1997年下半年标准装饰的多层住房的社会微利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49元,其中,标准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已考虑1997年下半年房价浮动指数)为1050/平方米;高层住房社会微利房的标准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686元,其中,标准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已考虑1997年下半年房价浮动指数和高层上浮20%因素)为1429元/平方米;小型复式住房的社会微利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82元,其中,标准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已考虑1997年下半年房价浮动指数)为1612元/平方米。)

  七、市住宅局直接出售的社会微利房,仍然以公开发售时公布的社会微利价为准。

  八、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计算实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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