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住房[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务院已经批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方案。为配合做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发放或持有个人,借款人以住房抵押给金融机构作为偿还借款担保,并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住房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同转让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金融机构与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目的设立信托时,需要将金融机构发放或持有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及相应的住房抵押权批量转让给受托机构的;
(二)前述特定目的信托存续期间,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债权回购,或受托机构发生更换的。
三、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由个人住房抵押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
四、申请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规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权转让事项的合同或相关协议;
(三)经批准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案(复印件);
(四)拟转让的个人住房抵押权清单和相应的《房屋他项权证》;
(五)个人住房抵押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拟转让的个人住房抵押权清单应载明抵押房产坐落、抵押人、借款期限、房屋所有权证号、他项权证号等项目,并加盖抵押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印章。
五、申请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资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以申请人补齐资料之日作为受理日。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凡资料齐全、与信息一致、抵押物不存在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的,予以登记,即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的情况逐一记载在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和纸介质的权属登记信息的相应记录中。抵押权以权属登记信息为准,原则上不再颁发新的《房屋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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