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法规 > 相关法规 >
广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社会,由政府主导,通过分期分批建设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以优惠的价格,向在城市建设和改造项目中,已依法实施拆迁货币补偿后仍无经济能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中低收入和双特困被拆迁家庭,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可以安排购买或租用一套新社区住宅,从而使其成为城市建设发展的受惠者,支持配合城市建设和改造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参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社区住宅是指在城市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危破房改造、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和部分列入政府组织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城市建设和改造项目)中,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后,由政府主导建设,提供给属于中低收入的被拆迁居民和农民家庭以优惠价格购买、租赁的住房。

第三条 广州市城市新社区住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新社区住宅建设规划、建设规模、计划、资金使用以及相关政策制定、调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协调、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建办”)承担。

市住建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新社区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市住建办作为项目法人依法、依程序组织实施,采用社会化、专业化的模式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并负责新社区住宅售、租工作。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