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公有房产暂行管理办法》和《兰州市私房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批准,现予颁发,望遵照执行。
房产管理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尤其在当前我市住房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搞好这项工作更具有重要意义。房管部门要尽职尽责,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房管部门的工作,并教育职工严格按制度办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总结和反映。
兰州市公有房产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市人民政府行使房产管理职权的职能机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对全市直管公房负责经营管理;统一维修保养、合理调剂使用,做到方便生活、有利生产、促进四化建设。
第二条 根据国家对城市公有房屋实行统一管理的方针,市房管局将有计划、有步骤地把中小学校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以及文教、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营业用房统一经营管理起来。对目前机关、事业单位自管的住宅,要逐步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已经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不得再分散各单位自管。尚未纳入统一经营管理的自管房屋,在业务上应接受市房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直管房产范围:
1.现有直管的房地产和国家、地方投资新建的房产;
2.机关、单位及部队移交,单位撤销、合并、停办、外迁和法院判决没收的房地产;
3.无人管理的公共和集体的房地产以及产权人死亡无人继承和房主要求代管的房产。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市房管局直管的公房,均应按系统有计划地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赁租契约后,方可住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串公房,不准私自转迁、互换或改变使用性质。对抢串公房教育仍不退还者,诉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空闲不住的房屋,市房管局有权收回另行分配。
第五条 凡租用公房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房管制度,爱护国家财产。不准在楼区、房前屋后、公房院内修建各种违章建筑物,已修建的应予拆除。
第六条 对私卖、侵占、拆除和有意破坏公房及设备者,要负赔偿责任,对情节严重者,诉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租用公房的单位,因生产和业务需要,利用公房进行添建、搭建和改建时,应事先征得市房管局的同意,经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方可施工。经费、材料由单位自理。为便于管理和维修,产权属于市房管局,由单位承租使用。单位出资修建的营业用房,或由单位出资添建、改建的公房,需在一定时期内降低租金时,可与市房管局商议,并签订合同。
第八条 承租公房的单位,租金通过银行托收,个人可由单位代扣或由市房管局的房管员收取。不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房租。
第九条 凡有自管房屋的单位,均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接受市房管局的业务指导,定期报送房产资料,并做好房产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十条 由市房管局代管或托管的房屋,原房主或合法继承人申请发还时,须交验证件。经审查属实后,结清帐目,发还房屋。
第十一条 市房管局及房屋自管单位,都要加强所管房屋的维修养护,确保正常使用与居住安全,对没有维修价值需要淘汰的房屋,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拆除新建时,应列入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公房维修按规定标准办理,保证维修质量。使用者需要超出规定标准维修时,经市房管局同意后,可自行出资办理。但不得要求补偿折抵租金,产权归市房管局。
第十三条 单位使用市房管局的无租拨用的公房,需扩建、翻建、或因没有维修价值需淘汰拆除的,使用单位报市房管局批准后,方可动工或拆除,旧料由市房管局收回,新建房屋产权属市房管局。
第十四条 因征用拆除房管局的房屋,用地单位应安排拆迁户的用房,并按规定交付费。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工作要贯彻群众路线,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成立群众性的管房组织,原则上以一个楼群或一个居委会为一片建立管委会,共同管好、修好、用好国家房产。
第十六条 市房管局的各基层房管所,要实行经济责任制,充分调动房管人员和维修工人的积极性,管好房、修好房、搞好服务,为实现四化做贡献。
第十七条 房管部门的职工,要以身作则,秉公办事,认真贯彻执行房管政策及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有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因玩忽职守而造成经济损失及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八条 对蓄意破坏国家房管政策,阻挠房管人员、维修工人和群众管房组织执行任务、无理取闹、行凶打人和违法者,要严肃处理,直至依法制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一九五八年原兰州市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兰州市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同时作废。市房管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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