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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干部个人建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干部建私房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据调查了解,在建房问题上,多数干部能够遵纪守法,但也有少数干部以权谋私,违纪违法,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为了严肃法纪,惩治腐败,坚决查处干部个人在建私房中以权谋私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廉洁,密切与群众的关系,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的在职干部、离退休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对城乡个人建房的有关规定。

  二、干部住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向房地产开发经营部门购置商品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取集资方式组织统建、代建、联建办法解决。

  三、干部要求个人建房,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建房理由、拟建房屋规模、占地面积、资金、建材来源以及用工办法等,经所在单位审查,张榜公布,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建房等申报手续。

  四、干部个人建房只限用于自住,不得开设营业性店面,不得出租盈利,不得私自出售。如需出售自建住宅,必须通过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和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出售手续。

  五、干部建造住宅应服从土地、规划和建设等部门的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均不得为违章违法占地建房者提供条件。

  六、在本城镇已有旧房或宅基地的,应就地利用翻修或翻建,并服从城镇建设整体规划,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

  七、配偶一方居住农村的,不得在城镇建房;夫妻同属城镇户口的,不得分户或易地建房。

  八、严禁个人以任何名义动用或串换公有财物、劳力以及计划指标为个人建房,不允许公私混建、套建住房,也不允许利用职权损公济私资助他人建房。对私建公助或公建私助的房屋,其产权分割及偿还办法要明确,不得化公为私。

  九、住宅建成时,应向审批机关递送竣工报告,汇报建房的投资、投料、投工的实施情况,经土地、规划、房产等管理机关审查验证后,方可办理手续。

  十、住宅建成一个月内,必须退出原居住的公房。已自建住宅的干部,不得购买原住公房或其他公房。

  十一、各单位应加强对干部个人建房的教育和管理,要经常教育干部在建房中遵纪守法,以身作则,不搞特殊。

  十二、各部门要重视群众举报的违纪违法建房的案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追查并进行处理。对违法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建造住宅的,或以违纪违法手段为建房者提供资金、材料、用工和工具的,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并可依法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违法建造的个人住宅予以折价归公、没收或限期拆除。

  十三、有关建房审批的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各尽其职,公开办事制度。由于审查、审批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越权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或者相当这一级人员建私房的,参照本通知精神,由乡政府负责执行。

  十五、各地要对干部个人建房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一九八五年以后建私房的干部,在本通知下达后,均应于今年年底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申报建房情况,由县纪委、监察局进行汇总上报(申报表式样由省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

  十六、各市、县党委和政府应加强领导。各级纪检、监察、土地管理和建设等部门应通力协作,负责本通知的贯彻执行。

  十七、各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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