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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www.110.com 2010-07-07 00:39

在上诉人某州特殊教育学校与被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二审诉讼中,受某州特殊教育学校的委托和特别授权,洲联合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某州特殊教育学校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诉讼。现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定案时依法采纳。

代理人认为:                                      

招投标联合开发合同与附属工程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一审法院不顾事实将这两个合同混为一谈,掩盖了被上诉人对招投标联合开发合同严重违约的事实;

在招投标联合开发合同订立后被上诉人就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将100万元项目保证金存入上诉人的指定帐户,从一开始被上诉人就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建设资金链断裂是由于上诉人占用被上诉人项目保证金所造成,违背客观事实,是对被上诉人蓄意编造的弥天大谎的确认;

工程设计图是八层,而被上诉人未经设计部门的修改、建设部门的审查、审批实际建成的是九层,被上诉人建设资金链断裂又何来资金将设计的八层修建成九层?

为蒙混验收被上诉人将实际建成的九层说成是八层,并将实建的九层楼的底层分配给上诉人,又将这一层说成是架空层,改变了产权分配比例,从本质上讲,是变相侵吞国有资产,而且被上诉人擅自增加楼层所修建的综合商住楼是违法建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人是某城建筑公司,而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实行固定包干价,遇政策性调整、市场材料浮动均不再增减中标价格,被上诉人不是施工人,根本不存在施工损失的事实;

上诉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另一合同关系的违约损失,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不辨证据材料的真伪,不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材料,以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未经审查、审计、又没有客观事实根据的数据作为判决的根据,运用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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