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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诉讼与房屋买卖定金纠纷
www.110.com 2010-07-07 00:41

  按目前新建房屋的交易习惯,购房者看中某套房屋后,开发商与购房者都会签订《购房意向书》(有些称为认购书),以说明双方对购售房屋已达成初步意向。《购房意向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款,但一般并不涉及房屋的交付时间、违约责任及其它房屋的具体情况等。实践中,《购房意向书》除了上述内容外,一般还有定金内容。正是《购房意向书》中的定金条款,使得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意向书,成了购房过程中矛盾的焦点。下面为读者理解方便,把上述购房意向书统称为《认购书》。

  要正确处理《认购书》中的定金纠纷,首先应了解《认购书》的性质和《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所担保的内容。从《认购书》签订的背景和内容看,《认购书》并不是,没有定金条款的《认购书》仅是购售双方交易意向的表述,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对房屋交易已达成初步意向的买卖双方而言,为了保证双方能进一步接洽房屋买卖,即购房者保证开发商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不将房屋另售他人,开发商保证购房者能再来接洽购房事宜,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认购书》显然不能实现上述目的。

  正是为达到上述目的,达成购房意向的双方约定,由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的定金,以保证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内不将房屋另售他人,同时保证购房者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进一步洽谈购房事宜。购房者交纳了定金,认购书的性质就由意向书变成了协议,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就有了权利义务,开发商的义务是在约定期限内不得将房屋出售他人,购房者的义务是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进一步接洽购房事宜。否则,购房者将损失定金,开发商将双倍返还定金。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认购书》是购售双方为进一步接洽购房合同而签订的协议,定金担保的是双方进一步洽谈合同的行为。

  了解了认购书的性质和定金担保的内容,处理此类纠纷也就有了依据。

  一、如因开发商原因致双方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开发商将约定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等,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二、如因购房者原因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购房者放弃购买约定房屋等,购房者将损失定金;

  三、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经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交纳的定金;

  四、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出现定金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按《认购书》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一

  王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区的房屋,在确认开发商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王先生

  乙方:上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共识,以兹共同遵守:

  一、标的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开发的×××小区E座12层1206号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21平方米。

  二、价格

  甲、乙双方确认:房屋单价为人民币6500元每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786500元。

  三、权利义务

  1、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向乙方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

  2、甲方需于2003年3月22日前与乙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3、乙方不得在2003年3月22日前将甲方认购房屋出售他人。

  四、责任

  甲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与乙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已支付的定金不退,同时,乙方有权将甲方认购的房屋出售他人。

  五、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动失效,定金转为首付款。

  六、本协议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签订于2003年3月7日。

  甲方:            乙方:

  王先生签订协议后,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2万元定金。王先生支付定金后,在某区又发现了一项目,此项目无论是价格还是小区环境,都优于原认购的项目,于是王先生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还定金。

  律师评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担保合同中债务的履行,如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依据上述规定,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定金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因购房者原因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例如购房者要求退房等;如因开发商原因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例如开发商将房屋出售他人等。本案中,因王先生看中其它房屋而要求退房,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先生系过错方,所以王先生可以要求退房,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案例二

  李小姐毕业留沪后,因父母都不在沪,早有心买房,但因工作时间短和房价太高,所以一直租房生活,后听朋友介绍一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位置虽远了点,但价格很便宜。听了这样的消息,李小姐一阵心动,于是在第二天就赶到了售楼现场。售楼小姐介绍:房子还没有盖,二年后交房,现可以排号等候,但需交一万元定金。李小姐听说二年后才能交房,有点犹豫,但看交钱排号的人络绎不绝,加上价格实在诱人,李小姐也交了一万元定金。交钱后,开发商没让李小姐办理任何手续,仅出具了一张定金收据,并告诉李小姐回家等通知。李小姐等了一年,也未收到任何通知,打电话问了几次,销售人员称项目还未办完预售许可证,还不能签订合同。李小姐无奈之下,提出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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