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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7 09:34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评估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服务行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为基础,参照本市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四条 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估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流动资金。
(四)有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其中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取得资质证书,并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的确认按国家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7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4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可从事除国有出让外的各类房地产评估项目。
二级资质:有7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3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等方面的评
估项目。
三级资质:有4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2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从事二级资质评估机构从业范围内的评估项目。
未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机构的资质等级审批权限及其从业范围,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房地产评估服务应在核准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评估

师注册证或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参加一个评估机构,方可从事评估业务。
房地产评估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业。
第十二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从事评估业务。
在外地注册登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在本市从事评估业务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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