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权属登记 > 房地产抵押登记 >
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www.110.com 2010-07-07 08:47

发布日期:1994-5-4
执行日期:1994-5-4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和《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系指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以及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

  第三条  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应履行法定手续而未登记的;

  (二)所有权有争议或权属依据不充分的;

  (三)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诉讼保全措施的;

  (五)登记机关认为依法不能抵押的。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

  第六条  抵押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抵押房地产的座落、结构、层次、面积、使用状况、现值;

  (三)担保债务范围;

  (四)抵押期限;

  (五)担保债务的清偿方式和期限;

  (六)抵押物灭失或毁损时的补救方法;

  (七)违约责任与补救方法;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签约日期、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十)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抵押当事人双方应于抵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抵押登记。

  第八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或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抵押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

  (五)抵押合同书;

  (六)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核准或他人同意方得设定抵押权的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文件。

  第九条  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