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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申请查阅公共场所权属
www.110.com 2010-07-07 07:46

  想了解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权属,可以在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查阅房屋登记簿。《福建省房屋登记工作规程(暂行)》从今年元旦开始实施,该规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该规程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涉及房屋权利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离婚,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取得房屋权利;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等10种情形可以单方提出申请。规程还明确规定要注明共有份额,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统一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字样,并在附记栏中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相关登记证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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