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www.110.com 2010-07-06 23:26
《城市单位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经第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一年七月八日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 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 法取得房屋 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 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对申请设立 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 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 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 复审;复审 合格的,可以核发《资格证书》。对于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 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 上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
- 下一篇: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相关文章
-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1年修正
-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正)
-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
- ·关于实施《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若干
-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权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失效)
- ·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
-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若干应用问题
-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 ·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订)
-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
- ·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正)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