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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规定: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要收钱(2)
www.110.com 2010-07-07 00:35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办公用房的房产及其相应土地权;未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自行开发、转让、抵押、担保、出租和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使用。

     具体内容 新建办公用房未列入规划者不得立项

     《意见》规定,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省级部门办公用房存量调整规划。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属需要新建、扩建、翻新、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规划和科学论证,提出审核意见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报批手续。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及发展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国土等部门编制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更不得建设。

     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使用或自行处置

     《意见》规定,经批准立项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上交旧办公用房(超过核定面积部分),不得继续使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改革中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调整办公用房面积。撤消的部门、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理,须作为调剂用房一律交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作统一调配。

     占用办公用房企业占用原则上应清退

     《意见》指出,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进行一次普查清理。重点查清办公用房及土地来源、权属登记情况、使用管理状况和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面积、数量、质量情况,建立办公用房档案。

     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应根据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与管理部门签订使用或租赁协议,区别不同情况以确定租金标准。企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应清退。清退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但应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新闻链接

     国务院整治政府机关“公房私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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