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中外合作企业应注意问题
www.110.com 2010-07-07 00:45
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财产权利。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其土地使用权作价金额应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按提供土地时的市场价格作价确定。其评估结果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确认。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一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应由双方协商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
合作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必须事先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作为投资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向当地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后使用上述土地的,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上一篇:外销房应交哪些物业管理费用
- 下一篇:涉外房地产市场的现状
相关文章
- ·中外合作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中方如何记账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中的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方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资问
- ·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与抵押效力问题的
- ·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与抵押效力问题的
- ·浅议土地使用权出资在验资中应注意的问题
-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注意哪些问题
- ·土地使用权抵押注意的一些问题
-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注意哪些问题
- ·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与抵押效力问题的
- ·土地使用权与投资主体问题?
- ·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探析——结合物权法谈土地
-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的问题
- ·目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 ·对城市拆迁中私产房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的探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 ·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探析
- ·关于外商收购境内土地使用权外汇登记有关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