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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小区业主权利(4)
www.110.com 2010-07-07 10:11


   
       (三)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产生纠纷的内容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虽然相邻关系的内容非常繁杂,但是就其引起的纠纷来看,主要有一下几种:土地纠纷、用水纠纷、排水纠纷、通行纠纷、施工纠纷、污染纠纷、采光通风纠纷、眺望权纠纷、隐私权纠纷、其他纠纷等。《物权法》第86条到91条对部分相邻关系做出了规定。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中,业主之间可能产生纠纷较多的情况有以下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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