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业主有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短短十几年间,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覆盖面广,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而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其中,业主对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不满意现象比较普遍。对此,《物权法》第81条规定,明确赋予了业主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这样一来,业主可以真正成为主人,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服务机构,双向选择更容易达到协调;另一方面,物业机构失去了以往的“钦点”地位,面对业主自由选择的压力,必然会注重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提升自我竞争力,从而带动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3、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的成立关系这业主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法律规定的重大事项需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也就是说,对于业主大会作出相关决定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才能保证决定的合法性,并且必要时候,由有关政府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这里主要是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很显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而相关法律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的权利暂未作出规定。因此,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经过全体业主的授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但这时的诉讼主体仍是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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