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条例 >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实
www.110.com 2010-07-07 1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实施〈条例〉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实际,提出本市实施《条例》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关于业主大会和

  (一)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条例》施行后的执行事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条例》施行后,应分别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依照《条例》的规定修订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和管理。业主委员会原有印章,应根据《条例》规定的职责使用。业主大会需对外行使权利的,业主委员会应凭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并按规定使用。

  业主委员会在《条例》施行前订立的未终止的,该合同应继续履行。

  (二)《条例》施行后的业主大会成立

  1、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的,应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接到书面报告后的30日内,与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一起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部分业主、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予以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筹备组应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其中,住宅物业按套计算,每套计一票;非住宅物业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的,每证计一票。单个业主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业主大会成立以后,单个业主最高投票权按照本意见执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