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局、各业主大会、:
现将《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使用〈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以及组建业主大会公告示范样张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4]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组建业主大会公告示范文本.doc
附件2: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变更、注销备案表及备案证明.doc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根据《上海市住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现就业主大会的组建和日常运作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筹建工作。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交资料,经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后仍不改正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业主提出的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组织人员取得相关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一般为5至15人。业主代表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应当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尚未销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可作为业主代表参加筹备组。筹备组产生后,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应当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下列各项筹备工作:
1、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方式、人数,并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2、确认业主身份以及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3、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和产生办法,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参照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6、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各项工作。
前款1、2、3、4、5项的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相关的公告示范文本详见附件一)
二、分期开发项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先行开发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按照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接受交付使用物业的业主,即成为该业主大会的成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业主身份的认定
业主身份的认定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准。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或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超过一人的,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四、业主投票权计算方法
住宅物业业主的投票权以套为单位计算。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30%的,应对其投票权予以限定。
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30%的,业主投票权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计算:
计算方法一:
1、单个业主的投票权为30%;
2、其他业主投票权=原投票权 原投票权×分摊系数。
分摊系数=单个业主超过30%的投票权÷其他业主投票权
(若需要限定投票权的业主为两个及以上,分摊系数=单个业主超过30%的投票权之和÷其他业主投票权)
计算方法二:
单个业主投票权按下列公式计算(N为超过30%投票权的单个业主个数,单个业主实际投票权取计算值的自然数部分):
单个业主实际投票权
≤30%
单个业主实际投票权×N+其他业主投票权
- 上一篇:业主维权政府怎么办?
- 下一篇:分期开发小区增多应该成立几个业委会?
相关文章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物业业主大会
-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规定
-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基地建设项
-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基地建设项
- ·关于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若干思考
- ·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
- ·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
- ·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
- ·印发《关于加强铁道结算中心管理的若干规定》
- ·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
-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3年住宅与房地产
-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物业管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
-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产权管理工作若干暂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住宅工程平方米造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
- · 业主委员会怎样产生
- · 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谁监管?
- · 再看《业主临时公约》
- · 业主可否查物业公司的账?
- ·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
- · 再看《业主临时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