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反价格垄断 >
反价格垄断规定解读:石油巨头经营应受约束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经营者不公平高价”也将被禁止

  本报综合报道 国家发改委前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行业协会从事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等行为将被禁止。

  公开征求意见的《反价格垄断规定》,是实施近一年的《反垄断法》的配套细则。

  《规定》指出,禁止行业协会从事四类行为,包括“制定发布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召集本行业的经营者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等。

  《规定》还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至于什么是“不公平的高价低价”,《规定》表示要综合考虑一些因素,包括“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等。

  ■ 解读1

  背景:《反垄断法》实施后,中国民营油企曾集体表态,中石油、中石化挤压民营油企生存空间。两巨头多次要求地区公司提高成品油批发价,也被指为“垄断价格行为”。

  《规定》指出,行政机关和获得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这一条文引发对于“行政价格垄断是否将被全面限定”的猜测。

  石油巨头经营应受反垄断法约束

  王先林(《反垄断法》立法专家组成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上述规定只是将《反垄断法》的提法套用过来,并没有创新。因此油电气这样国家定价的商品并不在此规定的范畴之内。之所以有上述条文,主要是针对一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

  但是,即使是政府定价的商品,也应对定价和经营过程区分看待。

  从定价权限来说,其价格确立是不受《反垄断法》约束的。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依然受《反垄断法》约束。

  比如成品油市场,目前“两巨头”处于垄断地位,如果两家在发改委的最高限价之下,对油价进行协商,依然构成价格垄断。

  盛杰民(北大法学院教授、《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说垄断石油企业是否适用。《规定》也没有提到这些行业是否适用。

  但是,对于“由政府定价的油气电水等产品的价格”是否纳入反价格垄断范畴,应有明确规定,因为这恰是百姓意见比较大的行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