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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不宜存在特权免责区间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国家发改委12日在其网站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价格垄断的种类和判定细则等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说明,使《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8月13日《广州日报》)

  这一规定洋洋洒洒4000多言,估计没有多少人能够耐着性子去看完,即使看了也未必看得懂。如此撒网式的征求意见很有可能是广种薄收、差强人意。结果也往往很尴尬,就是立法者巧妙地通过民意这道关,从而最终顺畅地实现立法目的。这样的法治规定,从程序上看确实经过了“从群众中来”的考验,但是一旦“到群众中去”,却又会产生消化不良抑或梗阻,难以实现法制善治的目的。

  对于公众而言,需要的是简洁、看得懂而又符合切身利益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就是说一般人看过一遍就能明晰其中心思想,知道哪些行业的那些价格属于垄断价格,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能够救济维权。更重要的是,公众希望这样的反垄断规定是全覆盖的,不存在免责性的特权空间。尤其是“反”那些具有“官商”性质的垄断行业,譬如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供油、公交等行业。这些行业弥漫着垄断的魅影,其提供的产品价格攸关百姓生活,为民生至为关注。至于市场消费领域的其他产品价格,也许存在着垄断性,但起码公众可以和供应方进行某种程度的谈价论价,享有利益自主的谈判权。

  所以,一些行业自发组织起来的垄断联盟并不可怕。因为充满竞争的市场不可能让这些行业永远铁板一块,如此联盟往往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消解。譬如长期存在于餐饮业的“禁止或谢绝自带酒水和设置最低消费”的“行规”,譬如实行统一价格的房企联盟等等。更重要的是,即使这样的垄断价格联盟长期存在,消费者依然还有其他的消费选择权。因为整个市场不可能全行业垄断,总有游离与垄断堡垒之外的价格存在。而在形成整体垄断价格的态势下,没有垄断的行业价格反而更具竞争力,赢得更大市场份额取得高于垄断的市场利润。这就是市场经济的辩证法。

  最可怕的垄断价格是什么呢?是公众没有选择的统一价格,是官方管制下的统一定价。因为这从根本上褫夺了消费者的砍价权,使买方卖方的权利倒置,导致强买强卖的反市场语境。这样垄断是铁幕式垄断,压抑于铁幕之下的消费者是被迫无奈的消费。更甚者,这样的垄断用不着市场竞争即可获得垄断利润。即使出现亏损,也可以从公众财政哪里得到补贴。

  想想看,水价、电价、气价、电话座机费、手机通话费,消费者何曾有过自由选择权和谈价权?至多,每次涨价前夕,公众提前获得告知权。尤其成品油行业,其定价机制虽然跟从国际市场的油价变化,但是何时调价、怎么调,消费者只能是被动跟从。显然,反价格垄断首先拿这些行业开刀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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