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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 行业协会责无旁贷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行业协会禁止从事制定发布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召集本行业的经营者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等行为。

  其实,这并不是监管层第一次就反垄断对行业协会进行约束,在去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中,第十一条就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而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也是直指行业协会。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行业协会的行为进行了更为细化的约束,显示出监管层对于行业协会的重视。

  行业协会作为一个行业中的自律组织,不仅应起到沟通政府和企业,调节行业中各家机构之间关系的作用,更应当肩负起监督和促进行业自律的责任,在反垄断的进程中,行业协会更是责无旁贷。对于金融业来说,由于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仍是“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导、其他大中小股份制金融机构并存”的商业金融体系。那些政府主导的金融机构由于具有一定政策优势,从而享有了垄断市场份额。而且部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机构也存在着一些滥用权力、价格串通等垄断行为,这些都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不过,相对于反垄断法的宏观性,金融行业有其自身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就以金融业的营业额来说,就有着特殊的计算方法。虽然近日商务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制定了《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通过统一申报来提高反垄断审查的便利性。但是,其他诸多与之类似的应审查项目仍然缺乏相应的立法,而且针对每个项目制定规则办法也不现实。所以,能否协调反垄断法的宏观性和行业自身的专业性之间的矛盾,是反垄断法能否真正有效地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约束、保护的关键,而行业协会应该起到润滑剂的作用。

  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较为及时、准确地了解行业内各机构的营业状况等数据,对于本行业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发言权。尤其是一些涉及专业的复杂问题,行业协会能够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相关案件提供资料和专业意见,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作为行业中的自律组织,应该起到扶优治劣、自律管理的作用。对于一些可以通过行业自律手段来制止的垄断行为,应及早地出台相关行业规定,将宏观的反垄断法转化成可以具体操作的规章制度,尽早地解决现存或可能发生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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