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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专家:成品油适用反价格垄断不应存疑(2)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的确,从《反垄断法》的规定来看,政府制定的价格是否在其调整范围内,法律本身并未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成品油这样的市场就不适用《反垄断价 格规定》。”戴冠来说。

  政府制定价格包括两种,一为政府定价,一为政府指导价格。比如成品油市场,尽管国家发改委规定成品油价,但只是一个指导价,实际售价可围绕一定区间浮动。留出一定浮动区间,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竞争,令消费者受益。

  戴冠来指出,如果两大石油企业串通起来,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一致维持浮动区间内的某一价格,自然就触犯了《反价格垄断规定》。所谓价格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达成的,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是三种主要价格垄断行为之一。

  “不光是成品油市场,包括机票等政府实行指导价的行业和市场,都可能存有类似情况,也都应该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戴冠来说。一个典型案例是,2009年5月初,国家发改委开始介入调查中航信涉嫌操纵机票涨价案。

  事实上,《反垄断法》第七条同时也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但对于这条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未过多涉及。戴冠来认为,应该进一步详细说明相关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增强执法中的可操作性。

  “水、电、煤气、成品油、通信网络,如果这些跟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都不能受到法律的约束,将是《反垄断法》的悲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经济法室主任王晓晔研究员说。她是《反垄断法》立法的重要参与者,发改委在起草《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过程中也多次征求她的意见。

  对于由政府制定价格的产品和服务,《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所有价格行为不分性质,都应受到法律调整;另一种意见认为,由政府制定价格的产品和服务,一般应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而最终形成的《反垄断法》第七条,是对这两种意见的折衷。

  在王晓晔看来,水、电、气等价格固然由政府制定价格,但在定价的过程中,企业对成本、利润等作评估后,上报价格至发改委批准备案,企业实际拥有相当大的主动权。比如最近各地争相提高自来水价,理由是供水成本太高导致亏损。但有关报道也显示,供水企业实际上存在经营管理不善、人力资源成本过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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