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行业垄断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对市场价格秩序的冲击,往往以政府对行业资产的产权垄断为制度基础,这就使得其他产权形式经营者的竞争机会被限制或被剥夺,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对消费者来说,一方面商品服务的选择权和价格的选择权被限制;另一方面,垄断企业没有竞争压力,往往忽视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改进质量,消费者就得不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和高质量高品味的服务,应有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损害。
4、孳生腐败。现阶段腐败行为本身越来越以“寻租”、“造租”为主要内容。寻租是指凭借所掌握的特权(这种权利来自政府授予),直接投入市场交换,换取货币,即通常所说的权钱交易的一种形式。价格歧视、价格垄断在哪个领域存在,哪个领域就会产生官倒。更具破坏力的造租,是指利用手中的权力,再造出一定的权力,,并直接投入市场交易以获“租”。少数行政机关手里的审批权(垄断权)就是造租的资本,其本身是凭借改革的权力去谋私利。寻租和造租是对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的根本破坏,是权力直接干预市场的表现,也是危害极大的腐败。
(二)反不正当价格竞争和行政性垄断的必要性和紧迫感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亟待规范的一个主题已十分明显地体现为公平竞争与反垄断。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中国,急需规范行业竞争、加快体制改革、全面提高市场竞争力,以迎接国际跨国公司的入境挑战。我国现阶段特有的行政性垄断,集中在国有经济改革最薄弱的行业,是深化改革必碰的难点。又因行政性垄断与原有体制盘根错节的官本位权力机制的渊源,是政治腐化重要的经济基础,反垄断也是反腐败的重要一环。
1、反不正当竞争和反行政性垄断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核心问题。良好的市场秩序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保护竞争、遏制垄断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核心。眼下不容回避的问题是,限定价格、价格歧视、划分市场、掠夺性定价、搭售、强制交易、公用企业和其它独占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等现象已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那些长期受政府保护、高度垄断、条条专政的基础建设行业,如铁路、民航、管道海上运输、电力生产和输送、电信服务、石油石化、烟草等;还有自成体系、相对封闭、块块专政,大而全小而全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务院《“十五”时期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将以“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市场准入及其它各种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为特征的“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列为整治市场秩序的重点任务之一。在国家工商总局的具体部署下,上海工商局也从2001年4月开始了为期半年的反垄断专项整治,整治重点是公用事业部门(电力、供水、电信)、保险、铁路等其它垄断性行业和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和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行为,这是我国市场化改革深化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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