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诉Visa、MasterCard违反反垄断法一案透析
引言
1998年10月,美国司法部起诉Visa和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公司,指控他们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谢尔曼法》。诉由一是“双重控制”,即两大卡公司的董事会由同一批银行控制,共谋联合主宰市场;二是“排他性竞争”,两个公司分别对其成员行做出禁止发行American Express和DISCOVER信用卡的规定。2004年10月4日,美国最高法院判定Visa、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公司“排他性竞争”行为违法,但两大卡公司的“双重控制”并没有违反法律。
美国银行卡业界普遍认为此案影响重大,其意义可与微软案相提并论,该案的判决结果将对美国信用卡产业乃至全球银行卡产业产生重大影响。本案中的判决结果主要基于法官对美国相关法律的适用和对银行卡产业的分析,那么美国相关法律和银行卡产业的特点对本案结果有何影响,此案的结果又将对两大卡公司产生怎样的影响,国际银行卡产业的发展趋势又将因此会出现哪些变化,这些将是本文讨论的问题。
一. 此案判决的法律分析及美国政府银行卡政策变化
(一)美国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适用
根据美国谢尔曼法规定,确定一个企业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首先需要确定该企业所在的相关市场,再判断被告在此相关市场是否拥有影响力,如果被告被认定在相关市场拥有市场影响力,则需根据合理性原则判断被告方的行为是否出于合理需要,是否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损害后果,最后才能最终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1、界定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一个相关产品市场是指“一个由所有具有合理可替代产品组成的市场。”市场被界定为一种或一组产品以及地理区域,一个假设获利最大化的厂商在该区域是这些产品的唯一销售商,其能在非短暂的时间内将价格抬高至与通常水平相比“不大但很重要的幅度”,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足够多的购买者将会转向其他替代产品,以致使假定的独占者提高价格的行为变得无利可图,如果不存在这种替代物,该产品就单独组成一个完整的产品市场。
法庭认为普通信用卡组成一个相关产品市场,通过分析,法庭发现持卡人因为网络服务价格的增长而从信用卡转向其他支付方式的可能性十分低。因为,一、持卡人对网络交换费的增长不敏感;二、网络交换费的增长可能由商户或使用其他支付方式的消费者承担了;三、即使最后持卡人要承担增长的网络服务费,但由于消费者对使用信用卡具有强烈的偏好,因此持卡人并不会因价格的上涨而拒绝使用信用卡。这是因为信用卡所具有的消费信贷功能是其他支付方式所不能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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