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知识产权集团胡少波律师就温州市日电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日电公司)与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飞利浦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
日前,温州市日电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日电公司)与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飞利浦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为,二审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终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上诉人日电公司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专家认为,类似的诉讼虽然给我国企业造成不小压力,但反过来看,这也迫使中国企业不断创新,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蚂蚁”与“大象”的博弈
“这是近年来飞利浦公司在中国进行的第一例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飞利浦公司代理人陈乃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飞利浦公司是众所周知的著名跨国家电制造商,每年研发费用达30多亿美元,在诸多领域已拥有超过8万项专利。1995年7月12日,飞利浦公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剃须器”发明专利,并于1999年12月22日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号为ZL95190642.9(下称涉案专利)。2006年6月10日,飞利浦公司在上海某小商品批发市场个体经营者处购买了日电公司生产的“RSCX866”型剃须刀(下称系争剃须刀)。2007年6月21日,上海市公证处接受飞利浦公司申请,对日电公司网站上系争剃须刀部分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随即,飞利浦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状告日电公司及上海某个体经营者生产、销售的系争剃须刀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完全覆盖飞利浦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两被告生产、销售的系争剃须刀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专利产品的市场利益。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日电公司生产的系争剃须刀侵犯原告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判令被告上海某个体经营者停止销售系争剃须刀侵权产品;判令被告日电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系争剃须刀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2007年8月13日,上海市二中院正式受理此案。同年10月16日及2008年4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控侵权产品使用已有公知技术,没有对方专利特征,因此并不侵权。”上诉人、一审被告日电公司总经理张文俊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系争剃须刀不是由其生产、销售,其与上海涉案个体经营者没有任何直接业务往来。被控侵权产品没有飞利浦公司“皮肤支持框同时相对于相应的外切刀及相对于托架作枢轴转动”涉案专利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使用已有公知技术,因此并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