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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实名制合法性不是洪水猛兽
www.110.com 2010-07-26 10:43

  今年1月10日,董正伟律师向铁道部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挂号信,请求公开“推行火车票实名制的法律依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1月27日,铁道部办公厅工作人员答复称,火车票实名制法律依据不属于铁道部信息公开范围。1月28日,北京公益律师董正伟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火车票实名制涉嫌行政垄断。昨天,工商总局的告知函送达董正伟手中,该函回复称,这封反垄断举报信已经转交工商总局下属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处理。(2月22日 《武汉晚报》)

  笔者注意到在新闻留言后,网友们对董正伟给予了尖酸的批评,指责其“沽名钓誉”者有之,指责其是黄牛党的“御用托”者有之,对其进行肆无忌惮地人身攻击者有之。遗憾的是,一些网友是健忘的,他们忘记了这个人曾经对火车票的退票手续费及动车组票价制定程序都提出过质疑,他们也忘记了这个人还举报过微软“黑屏”涉嫌刑事犯罪,他们更忘记了这个人曾经被媒体和网民们称之为“维权斗士”。

  在我看来,董律师是一个值得大众投去尊敬目光的“找寻程序正义者”,虽然笔者支持火车票实名制,但同时也认为董律师的反对观点中也有许多非常有价值的东西,最明显的就是他对“程序正义”孜孜不倦的追求。而且,正视董正伟律师的质疑,并力求解决之道,只会让火车票实名制变得更加合理和完善。因此,网友没有必要反映过度,更不要误伤好人。

  应该说,火车票实名制确实是有相当的民意基础,有网友感叹,此前七八年都没买到票,今年搞了实名制试点之后,轻松而惬意地便买到了票,好处是看得见的。但问题在于:火车票实名制的法律依据何在?这是涉及到程序正义的原则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民只有在五种情况下,应该出示身份证。有专家将这五种情况总结为十项事务(警察需要查验身份证的情形除外):户口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前往边境管理区;办理申请出境手续;办理机动车、船、航空器驾驶证;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由此可知,飞机票实名制等都是有法律依据的,简单地用飞机票实名制推出火车票也应该实名制,这个结论是应该存疑的。我们的社会正迈向法治社会,火车票实名制的法律依据问题,是永远无法绕过的,即便火车票实名制带来的“实体正义”前景是多么美好诱人,都无法代替“程序正义”的建立。我们总不能说,火车票实名制就是好啊就是好,管它合法不合法。一项好的事务,如果没有得到法律授权、没有在法律规范下运行,不仅让人感到“名不正言不顺”,而且可能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种种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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