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柳州两市部分米粉生产厂家集体提高米粉出厂价格,前不久被价格主管部门认定涉嫌价格串通,并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信息,2010年1月,在南宁市鲜一阁食品厂负责人阙之和等人的组织下,召开数次会议,商讨联营、整合和涨价事宜并达成一致意见,先后在南宁、柳州两地集体提高米粉出厂价格。
国内外很多媒体称本案是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的第一起针对垄断协议行为的执法案件。因此受到国外反垄断研究机构的关注。
事实上,有关媒体将本案定性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第一起针对垄断协议行为的执法案件”并不准确。
广西米粉串通涨价案并非完全依据反垄断法来进行行政执法,而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共同适用并不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协议行为进行执法的常态。
事实上,价格法与反垄断法存在诸多的不同,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价格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基于立法目标的不同,反垄断法与价格法在调整范围、调整手段、法律责任等立法规定上存在诸多不同;在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考量的要素、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等问题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例如,反垄断法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整,着重于审查该行为对其他竞争者的影响,而价格法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整,更着重于审查行为本身对价格秩序的影响。广西米粉串通涨价行为的执法依据是我国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以说是主要适用了价格法,部分适用了反垄断法,因此本案并不是典型的反垄断执法案件。
违法行为不典型米粉涨价不是最常见的垄断协议行为
广西米粉串通涨价行为的具体表现也不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垄断协议行为。
固定价格行为限制了正常的价格竞争,造成错误的资源分配,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的机会并承担了不合理的价格,是一种以隐晦的方式对公众掠夺的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严厉禁止的行为。但随着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完善和执法的加强,公开的固定价格行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并不多见。
当然,垄断协议行为并未因法律的禁止而消失,只不过早已从公开转为隐蔽。主要表现为企业之间不再实施正式的限制竞争的协议行为或联络行为,而是通过隐蔽的垄断协议行为来实现自己谋取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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