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电力等企业豁免于该法?
记者:反垄断法出台后,我国企业如何做大做强?
盛杰民:我个人理解,《反垄断法》与企业做强做大是不冲突的。《反垄断法》主要是提高市场经济竞争的高效高质,控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不是要反对企业的强大。相反,只有在真正的竞争环境下,企业才能做得更强更大。
记者:有人认为,石油、电力等垄断行业被以“国家安全”的名义豁免在《反垄断法》之外,国家靠什么来约束这些行业哄抬物价、操控市场、获取暴利等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盛杰民:认为石油、电力等垄断行业豁免于《反垄断法》之外,是对法律的误读。法律只规定了“保护”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事实上,任何合法经营活动都是受到“保护”的。
记者:修订《反垄断法》时,是否有听取石油、电力等行业的意见?
黄建初:反垄断法在制定过程中,普遍、反复地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包括你说的有关企业的意见。在这个过程中,各种意见都有,但是对要求制定反垄断法这一点,绝大多数都是一致的。大家都认为,既然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就需要有一部反垄断法,不允许有人利用自己的地位去排除和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谁将是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
记者:企业究竟到什么程度就算是“垄断”?
盛杰民:《反垄断法》规定的不是垄断的状态,而着重禁止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过度集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性垄断行为。当前经济生活中垄断地位和垄断行为比较突出的是两类主体,即公用企业与在华跨国公司。我们可以预见,在今后的竞争执法中,针对这两类主体的行为的规制将是一个重点与难点。
记者:不少大企业的背后都有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背景,国家采取反垄断委员会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在实践中,反垄断委员会是否会被架空?
盛杰民:反垄断执法工作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至于谁会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法律并未明确。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关系到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问题,牵扯面很广。法律出台前的状况是,价格垄断的执法监督权在国家发改委,公司兼并重组的审批权在商务部,而在地方保护认定以及反垄断方面,国家工商总局积累了较多的实践经验。《反垄断法》颁布后,国务院将会规定《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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