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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反垄断工作的初探
www.110.com 2010-07-26 11:15

  《反垄断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竞争行为的产物,对垄断市场进行管制的政策依据,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度,在国家规制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下面,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我国反垄断政策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特点

  2008年8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借鉴国际经验确定《反垄断法》基本法律框架,为今后更好地执行法律奠定了基础。我国《反垄断法》确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等三大反垄断法律制度,同时根据经济发展的现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也作了禁止性规定。

  二是《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是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不断发展壮大,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是《反垄断法》对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外国产品和跨国公司会更多地进入我国,其中并购境内企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按照规定,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在关于竞争的审查方面,内外资是一样的。

  四是《反垄断法》明确了执法机构及其关系,避免可能出现的部门间争权或推委的局面。明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且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并加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使反垄断执法真正起到维护全国统一、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的作用。同时,明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信息产业部、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民航总局等行业监管部门的反垄断工作。

  二、我国推进反垄断工作的实践分析

  针对我国垄断行业是由国家所有制、政府某一部门单独经营而形成的,近年来,主要是采取对垄断行业进行以分拆为基本思路的改革重组,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政府管理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的方式有了较大转变。在电信行业,实现了邮电分离,电信企业与信息产业部实现了脱钩。在电力行业,撤消了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电力管理局,组建了国家电力公司,初步形成了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电力企业自主经营,电力行业协会自律服务的体制框架。这些改革,为理顺政企关系、引入竞争和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奠定了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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