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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司法审查十大焦点
www.110.com 2010-07-26 11:15

  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总共八章五十七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这一旨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既反经济垄断更反行政垄断,除以合法性、合理性、竞争性和安全性为原则外,更以合理性原则贯穿始终。反垄断双刃剑的功效决定了政府管制的边界、高度专业性问题的判断等。民事行政双轨制救济机制决定了司法审查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大作用。作者认为,审理反垄断行政案件需要正视十个焦点问题。

  {一}反垄断法下的双轨救济机制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关于“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明确受损失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和附加条件的不予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反垄断中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双轨救济,美国和欧洲鼓励倡导的导向截然不同。美国鼓励私人诉讼,在诉权保护上私人诉讼和公法诉讼之比目前为10比1;欧洲(英国、德国等)不鼓励私人诉讼,不倡导好诉文化,鼓励竞争文化,英国私人诉讼需通过协会等组织方式。美国在百年反垄断司法审查中,法官创设法律解释法律,司法审查主导反垄断价值取向;欧洲在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倾向于行政自由裁量权高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美国实行惩罚性赔偿,赔偿受害者损失的三倍以上;欧洲没有惩罚性赔偿,一般限定于直接损失。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双轨救济制,在政府管制反垄断方面可能涉及更多的是行政诉讼救济,对之司法审查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贯穿反垄断法的主线为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指引行政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度大于司法自由裁量权度。诚实守信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原则,合理性原则也可称为反垄断法的帝王原则。

  垄断产生于竞争,对经济发展具有双重影响:或限制竞争阻碍经济发展,或垄断促进竞争在更高层次展开,促进经济效率提高。因此反垄断法就担负着对坏的垄断予以禁止和限制,对好的垄断予以保护的职责。经济生活复杂多变,理性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要求合理性原则区分现实中好的垄断和坏的垄断的同时促进经济生活的发展。竞争与垄断的二重性正是合理性原则产生的法理根源。无论人们如何努力构建有效的市场竞争,还是对感知的垄断事实深恶痛绝,均是从不同的利益角度进行利益衡量的结论。正如波斯纳法官所言:“反垄断的政策的健全不但依赖于法律规则,还依赖于执法机制。只有好的规则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执法机制保障法律以合理的成本获得合理程度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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