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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柳州米粉涨价事件
www.110.com 2010-07-26 11:15

  自今年1月21日开始,柳州市各个米粉厂价格调高,切粉、榨粉每公斤提高到1.9元至2.1元,与此前的米粉批发价相比,每公斤上涨0.4元至0.7元,最高涨幅度接近50%。在生产米粉所需主要原材料大米和食用油价格并未出现明显上涨的前提下,柳州米粉价格的飙升引发市民普遍质疑,也引起柳州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柳州米粉企业自主定价权的行使应受到哪些规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如何应对这种涨价风波?

  米粉企业的自主定价权应该受到法律规制。尽管只有允许企业自主定价,市场主体才能按照市场的情况,不断地调整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对市场作出反馈,才会使价格竞争成为可能,才可以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虽然自主定价权是市场主体根据价格法的规定自主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的权利,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并不拥有绝对的没有限制的自主定价权,我们耳熟能详的反倾销制度就是对企业自主定价权的限制,我国价格法第18条关于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规定也是对企业自主定价权的限制。即便柳州米粉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范畴,他们的自主定价行为还会受到法律的进一步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柳州米粉企业的自主定价行为会受到价格法及配套法规的限制。根据价格法第14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的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柳州米粉企业的涨价行为涉嫌串通定价的话,当然会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制。

  第二,柳州米粉企业的自主定价行为会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反垄断法第13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第46条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柳州米粉企业的涨价行为涉嫌串通定价的话,也当然会受到反垄断执法部门的规制。

  由于串通定价行为扭曲了价格信号,弱化了价格对生产的调节作用,妨碍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限制甚至排斥了竞争者之间的价格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尽管企业拥有自主定价权,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确定自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但如果是企业试图通过串通定价行为来消除竞争者之间的价格竞争的话,那无疑是会消除竞争机制本身,而竞争机制的消除则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丧失,消费者利益的整体性受损,因此法律必然要禁止串通定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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